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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 七 章 防止爆炸及感電危害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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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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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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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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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防止爆炸及感電危害設備
§ 110–111-1
第 七 章 防止爆炸及感電危害設備
第 110 條
開啟
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危險區域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CNS3376系列、國際標準IEC60079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前項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與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有不一致者,以國際標準IEC 60079 系列規定為準。
第 111 條
開啟
用於粉塵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塵爆場所區域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CNS3376、CNS15591系列、國際標準IEC60079、IEC61241 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
前項國家標準 CNS 3376、CNS 15591 系列與國際標準 IEC 60079、IEC61241系列有不一致者,以國際標準IEC60079、IEC61241系列規定為準。
第 111-1 條
開啟
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之構造及性能,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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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防止爆炸及感電危害設備
§ 1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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