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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七 章 防止爆炸及感電危害設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七 章 防止爆炸及感電危害設備
  1. 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危險區域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CNS3376系列、國際標準IEC60079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2. 前項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與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有不一致者,以國際標準IEC 60079 系列規定為準。
  1. 用於粉塵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塵爆場所區域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CNS3376、CNS15591系列、國際標準IEC60079、IEC61241 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相關規定。
  2. 前項國家標準 CNS 3376、CNS 15591 系列與國際標準 IEC 60079、IEC61241系列有不一致者,以國際標準IEC60079、IEC61241系列規定為準。

交流電焊機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之構造及性能,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