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動力驅動、行駛之堆高機(以下簡稱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九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但屬配衡型堆高機以外型式之堆高機者,不在此限。
以動力驅動、行駛之堆高機(以下簡稱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九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但屬配衡型堆高機以外型式之堆高機者,不在此限。
側舉型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伸縮型堆高機及跨提型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一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窄道式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二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
堆高機應於其左右各設一個方向指示器。但最高時速未達二十公里之堆高機,其操控方向盤之中心至堆高機最外側未達六十五公分,且機內無駕駛座者,得免設方向指示器。
堆高機應設置警報裝置。
堆高機應設置前照燈及後照燈。但堆高機已註明限照度良好場所使用者,不在此限。
堆高機應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頂蓬。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裝載貨物掉落時無危害駕駛者之虞者,不在此限: 一、頂蓬強度足以承受堆高機最大荷重之二倍之值等分布靜荷重。其值逾四公噸者為四公噸。 二、上框各開口之寬度或長度不得超過十六公分。 三、駕駛者以座式操作之堆高機,自駕駛座上面至頂蓬下端之距離,在九十五公分以上。 四、駕駛者以立式操作之堆高機,自駕駛座底板至頂蓬上框下端之距離,在一點八公尺以上。
堆高機應設置後扶架。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將桅桿後傾之際貨物掉落時無引起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堆高機之液壓裝置,應設置防止液壓超壓之安全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