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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五 節 特殊設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節 特殊設計

不符合本章第一節至第四節規定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其屬特殊設計或依國際標準製造者,經檢查機構就該壓力容器之材料、構造、製作等,認定與符合規定之第一種壓力容器具有同等以上之安全性者,視同符合各該規定。

  1. 二重殼構造之第一種壓力容器最高使用壓力,應在各承受不同壓力之部分,分別表示之。其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最高使用壓力,於容器本體表示之。
  2. 檢查機構認定第一種壓力容器有材料腐蝕、製作上缺陷或其他缺陷者,得視其損傷程度,重新核定最高使用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