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二 章 結構部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吊籠結構部分使用之材料,應符合下列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或為具有同等以上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鋼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耐蝕鋁合金等材料,不在此限。 一、CNS 575 規定之鋼材。 二、CNS 2473、規定之 SS330 或 SS400 鋼材。 三、CNS 2947、規定之鋼材。 四、CNS 4435、規定之 STK400 或 STK490 系列鋼材。 五、CNS 4437、規定之十三種鋼材。 六、CNS 5802、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 七、CNS 6183、規定之鋼材。 八、CNS 7141、規定之鋼材。 九、CNS 7794、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 十、CNS 8497、規定之 304 系列不銹鋼材。
- 前項結構部分不包括護圍、護罩、機械部分及供人員升降之支撐部分等。
- 吊籠之工作台底板得使用木材或耐蝕鋁合金板材。但使用木材時,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蝕蛀、節疤或木紋纖維傾斜等缺陷。
結構部分材料計算應使用之常數如下: ┌───────────┬────┬───────┐ │ 常 數 種 類 │材料種類│常 數 值│ ├───────────┼────┼───────┤ │縱彈性係數 E(Modulus │鋼材 │206,000 │ │of elasticity)。 │ │(2,100,000) │ │單位:牛頓/平方公厘(├────┼───────┤ │公斤/平方公分) │鋁合金 │69,000 │ ├───────────┼────┼───────┤ │剪彈性係數 G(Shear m-│鋼材 │79,000 │ │odulus of elasticity)│ │(810,000) │ │。 ├────┼───────┤ │單位:牛頓/平方公厘(│鋁合金 │26,000 │ │公斤/平方公分) │ │ │ ├───────────┼────┼───────┤ │蒲松氏比ν(Poisson’s│鋼材 │0.3 │ │ratio) ├────┼───────┤ │ │鋁合金 │0.33 │ ├───────────┼────┼───────┤ │線膨脹係數 α(Coeffi-│鋼材 │0.000012 │ │cients of thermal exp-├────┼───────┤ │ansion)單位:℃-1 │鋁合金 │0.000024 │ ├───────────┼────┼───────┤ │比重 γ(Specific gra-│鋼材 │7.85 │ │vity) ├────┼───────┤ │ │鋁合金 │2.7 │ └───────────┴────┴───────┘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容許抗剪應力、容許彎曲壓力及容許承壓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σta=F/1.7 σca=σta σba=σta τ=σta / σda=1.42σta 式中之 F、σta、σca、σba、τ及σda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F :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單位:牛頓/平方公厘(公斤/平方公分),以下均同。 2.抗拉強度除以 1.2。 σta:容許抗拉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σba:容許彎曲壓力。 τ:容許抗剪應力。 σda:容許承壓應力。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之鋼材及其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挫曲應力值,應依下列各式計算: λ≦Λ 時 σk=1.7{1-(1-θ)(λ/Λ)2}σca/μ λ>Λ 時 σk=0.68θσca/(λ/Λ)2 式中之 σk、σca、θ、λ、Λ 及 μ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k :容許挫曲應力。 σca:容許抗壓應力。 θ:鋼材為0.6,鋁合金為0.4。 λ:有效細長比。 Λ:界限細長比,依下式計算: ┌─── Λ=│π^2E,式中之π、E 及 F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 │θF ┘ π:圓周率。 E :縱彈性係數。 F :取下列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或降伏點。 2.抗拉強度除以 1.2。 μ:安全率,依下式計算: 1.鋼材: μ=1.7+0.8(λ/Λ)2 2.鋁合金材料: μ=1.7{0.9+0.6(λ/Λ)} 。但 μ 的數值未超過 1.7 時,以 1.7 計。
- 結構部分使用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鋼材時,焊接部分之容許應力值,應不得大於第五條規定之值(填角焊接者取其容許抗剪應力值)乘以下表之焊接效率所得之值。 ┌──┬────┬───────────────┐ │ │ │ 焊 接 效 率 │ │焊接│鋼材種類├───┬───┬───┬───┤ │方式│ │容許抗│容許抗│容許彎│容許抗│ │ │ │拉應力│壓應力│曲應力│剪應力│ ├──┼────┼───┼───┼───┼───┤ │對接│ A │0.84 │0.945 │0.84 │0.84 │ ├──┼────┼───┼───┼───┼───┤ │焊接│ B │0.80 │0.90 │0.80 │0.80 │ ├──┼────┼───┼───┼───┼───┤ │對接│ A │0.84 │0.84 │ - │0.84 │ ├──┼────┼───┼───┼───┼───┤ │焊接│ B │0.80 │0.80 │ - │0.80 │ ├──┴────┴───┴───┴───┴───┤ │備註:表中符號A及B分別表示: │ │1.符號A:為 CNS2947 規定之鋼材、CNS 4435 規│ │ 定之 STK490 鋼材、CNS 7141 規定之 STKR490 │ │ 鋼材或具有與此種規格同等以上機械性質之鋼材,│ │ 且具有優良之焊接性者。 │ │2.符號B:為A以外之鋼材。 │ └───────────────────────┘
- 結構部分之對接焊接處全長百分之二十以上實施放射線檢查,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容許抗拉應力、容許抗壓應力及容許彎曲應力得取第五條規定之值(即焊接效率取一.○)。 一、依 CNS3710、規定之缺陷種類及等級分類,無第三種缺陷者。 二、前款之檢查結果,有第一種或第二種缺陷時,為二級之容許值以下;同時有第一種及第二種缺陷存在時,分別為各該缺陷二級之容許值之二分之一以下。
- 實施放射線檢查時,其焊接處之補強層應削除至母材表面同一平面上。但補強層中央部分之高度與母材厚度之關係如下表所示高度以下者,不在此限。 ┌─────────┬─────────┐ │母材厚度(公厘) │補強層高度(公厘)│ ├─────────┼─────────┤ │12 以下 │ 1.5 │ ├─────────┼─────────┤ │超過 12 至 25 以下│ 2.5 │ ├─────────┼─────────┤ │超過 25 │ 3.0 │ └─────────┴─────────┘
使用第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材料時,其容許應力值及其結構部分焊接處之容許應力值,應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材料之化學成分及機械性質之值以下。
- 吊籠工作台底板使用鋁合金材枓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依下式計算: σba=F/1.7,式中之σba 及F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σba:容許彎曲應力。 F:取下列之任一較小值者: 1.降伏強度。 2.抗拉強度除以 1.2。
- 工作台底板使用木材時,其纖維方向之容許彎曲應力值,應為下表規定之值以下: ┌─────────────┬──────────┐ │木 材 之 種 類│容許彎曲應力值 │ │ │(牛頓/平方公厘) │ ├─────────────┼──────────┤ │赤松、黑松、美國松 │ 9.5 │ ├─────────────┼──────────┤ │落葉松、羅漢柏、檜、美國檜│ 9.0 │ ├─────────────┼──────────┤ │鐵杉、美國鐵杉 │ 8.5 │ ├─────────────┼──────────┤ │樅樹、蝦夷松、椴松、紅松、│ 7.5 │ │杉、美國杉、針樅 │ │ ├─────────────┼──────────┤ │橡樹 │13.0 │ ├─────────────┼──────────┤ │栗樹、枹樹、山毛櫸、櫸木 │10.0 │ ├─────────────┼──────────┤ │柳安 │ 8.0 │ ├─────────────┼──────────┤ │大花羯布羅香、龍腦香 │11.0 │ └─────────────┴──────────┘
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於結構部分所生應力之綜合計算,其容許應力於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應於百分之十五限定範圍內增值,同條第三款應於百分之三十限定範圍內增值。
- 結構部分承載之荷重種類如下: 一、吊籠之自重。 二、積載荷重。 三、升降慣性力。 四、走行慣性力。 五、風荷重。 六、地震荷重。
- 吊籠工作台不能水平移動者,前項第四款得不列入計算;如設置於室內者,前項第五款得不列入計算。
- 積載荷重係指作用於工作台底板中心之集中荷重,其值應為下式計算結果以上: W=75(A+1),式中之W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W:積載荷重(公斤)。 A:工作台底板面積(平方公尺)。
- 椅式吊籠之積載荷重應為一百公斤以上。
升降慣性力係指吊籠垂直方向之作用力,應依下式計算: Fv=(0.15+0.0025u)(Wd1+W)g,式中之 Fv、u 、Wd1 、W及 g 分別表 示下列之值: Fv:升降慣性力(牛頓)。 u :升降速率(公尺/分)。 Wd1 :升降部分之自重(公斤)。 W :積載荷重(公斤)。 g :重力加速度(公尺/秒2)。
走行慣性力係指吊籠水平方向之作用力,應依下式計算: Fh=0.05(Wd2+W)g,式中之 Fh、Wd2、W 及 g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Fh:走行慣性力(牛頓)。 Wd2 :走行部分之自重(公斤)。 W :積載荷重(公斤)。 g :重力加速度(公尺/秒^2)。
- 風荷重應依下式計算:
- 前項之速度壓值係相對於下表風作用方向,以同表右欄之計算式計算:
- 除風洞試驗者,依其試驗值外,第一項之風力係數如下:
- 第一項規定之受風面積,為受風面與風向成垂直之投影面積 (以下稱投影面積) ,其受風面有二面以上重疊情形時,依下列各式計算:
地震荷重為相當於吊籠之自重及積載荷重各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荷重,同時作用於水平方向計算之值。
- 結構部分材料承載荷重所生之應力值,除不得超過第五條至第十條規定之容許應力值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及走行慣性力之組合。 二、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走行慣性力及風荷重之組合。 三、自重、積載荷重、升降慣性力、風荷重及地震荷重之組合。
- 前項之應力值應取荷重組合中最不利之情形計算之。
吊籠工作台之底板材之強度,應以每平方公尺二、四五○牛頓以上之平均分佈荷重計算之。
- 吊籠有翻覆之虞者,其結構部分安定度之值,應依下式計算;並視其應力計算情形,如係第十七條第一款者,此值為一.五以上;同條第二款者,此值為一.三五以上;同條第三款者,此值為一.二以上。 S=Ms/Mo ,式中之 S、Ms 及 Mo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S :安定度。 Ms:安定力矩(牛頓公分)。 Mo:反轉力矩(牛頓公分)。
- 前項安定度應以結構部分之安定度最為不利之狀態下計算;軌道式吊籠應將軌道等之固定效果納入計算。
- 吊籠之工作台應依下列規定: 一、底板材不得有間隙,且確實固定於框架。 二、周圍依下列規定設置圍柵或扶手: (一)堅固之構造,並確實與底框結合。 (二)所用材料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缺陷。 (三)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 三、設置扶手時,應於周圍置有中欄杆及高度在十公分以上之腳趾板。
-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於椅式吊籠不適用。
吊籠應設置有效固定安全帶用之金屬安裝具。但椅式吊籠不在此限。
- 軌道式吊籠之軌道末端,應設置車輪阻擋器、緩衝裝置或緩衝材,車輪阻擋器之高度應在走行車輪直徑五分之一以上。
- 軌道式吊籠設有可切換軌道之裝置者,應具有當無法正確切換軌道時,能於該軌道切換裝置前停止走行之構造。
- 吊籠之走行軌道應以確實可靠方法固定於建築物上,各軌條間應以魚尾板或其他方法連接之,並不得有影響吊籠安定之撓曲、腐蝕或損傷。
- 吊籠之支架、吊臂及其基礎座,應具有在積載荷重下,保持必要穩定性之構造。
- 結構部分應具有足夠強度及剛性,不得有影響該吊籠安全之變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