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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所定之技能競賽,分類如下: 一、分區技能競賽。 二、全國技能競賽。 三、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四、國際技能競賽。 五、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 六、亞洲技能競賽。 七、其他為特定目的所舉辦或參加之技能競賽。
  2. 前項第四款所定國際技能競賽,由國際技能組織主辦;第五款所定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由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主辦;第六款所定亞洲技能競賽,由國際技能組織亞洲分會主辦。
  3.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六款所定之分類,得依實際競賽之規劃,區分競賽組別為青年組及青少年組辦理。
  4.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技能競賽,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國手選拔賽,並得合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