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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第 三 章 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經費補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經費補助
第 11 條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補助項目如下: 一、研習費或宣導費。 二、場地費。 三、住宿費。 四、雜支費。 五、租車費。 六、材料費。 七、稿費。 八、加班費。 前項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標準表之規定,另訂之。

第 12 條

技術專精研習,每場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每年度每社以五場次為限。

第 13 條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申請第十一條補助時,應檢具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之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經准補助金額後,依規定撥款,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將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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