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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四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附則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辦法之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