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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十二 章 雙語翻譯工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二 章 雙語翻譯工作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應具備國內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資格,且其雇主應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1.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總人數如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人。
  2. 前項第一款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聘僱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