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9.12.23
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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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
一、電弧爐:指利用電弧產生之熱量熔煉礦石及金屬之工業爐。
二、戴奧辛:指二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戴奧辛(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s)及一個氧原子連結一對苯環類化合物之多氯二聯苯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s)。
三、ng:奈克,相等於10-9公克。
四、Nm3: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每立方公尺體積。
五、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Factor)。
六、國際毒性當量:I-TEQ(International Toxicity Equivalency Quantity of 2,3,7,8-tetra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
本標準適用於煉鋼業電弧爐。
電弧爐戴奧辛排放標準值為零點五ng I-TEQ/Nm3。
- 電弧爐戴奧辛檢測應以三次算術平均值超過前條排放標準值時,即認定該電弧爐之戴奧辛排放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 前項檢測,第一次採樣與第三次採樣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個月,每次採樣時間應涵蓋電弧爐二爐次以上之操作循環。
電弧爐排氣中戴奧辛污染物檢測濃度之計算,以凱氏溫度二百七十三度及一大氣壓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基準。檢測所得依附表所列各項戴奧辛污染物濃度乘以其國際毒性當量因子(I-TEF)之總和計算,以國際毒性當量(I-TEQ)表示。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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