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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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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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條,此標準是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第22條第2項、第3項及第23條第2項規定所訂定的。這表示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排放的標準是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條款所訂定的。 舉例來說,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可以從這個例子中看到,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排放標準的訂定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 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0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2 條條文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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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