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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環境分類及海洋環境品質標準

  • 異動日期:113 年 03 月 24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 附件:

本標準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級水產用水: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二、二級水產用水:指可供虱目魚、烏魚、龍鬚菜及其他食用海藻培養用水之水源。 三、工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海域環境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 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游泳及環境保育。 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 三、丙類:適用於環境保育。

保護人體健康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用於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附表一。

保護生活環境之海洋環境品質標準,依甲、乙、丙三類海域環境,其水質項目及標準值如附表二。

  1. 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環境分類,以臺灣本島及澎湖群島、蘭嶼、綠島等離島,由海岸向外延伸之領海為範圍。
  2. 依據海域之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狀況,訂定臺灣地區沿海海域範圍及海域分類如附表三。
  1. 海域環境經自淨後達到相關海洋環境品質標準時,即不得降低其海域環境分類及相關環境標準值。
  2. 中央主管機關得於每三年檢討修正本標準。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