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收費標準

  • 異動日期:95 年 01 月 2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廢棄物管理目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發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十一之同意文件(以下簡稱個案同意)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
  2. 前項審查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二萬元。

事業申請展延個案同意期限、補發個案同意文件或變更個案同意文件之事業名稱及負責人,而未變更原檢驗之產品及包裝者,免繳納審查費。

本標準所規定之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