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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6.20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修正之第 6  條條文之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應考資格表」(修正醫師類科部分)、第 7  條條文之附表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應試科目表」(修正藥師類科部分)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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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階段舉行。
  2. 第一階段考試未及格者,不得應第二階段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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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所列資格之一者,得分別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一階段考試。
  2.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附表一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資格之一,牙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中醫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格之一及藥師類科應考資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並分別經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一試或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二階段考試。六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3. 前二項附表一藥師類科應考資格之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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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應分別設醫師、牙醫師、中醫師、醫事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審議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應考資格疑義案件。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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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及格標準,均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2. 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均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 第一項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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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具有附表一各類科所列資格之一,且無第五條情事者,得分別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一階段考試。第一試或第一階段考試及格者,始得應本考試各該類科第二階段考試。六年內第二階段考試未及格者,應重新應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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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發給及格證明文件;第二階段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06.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