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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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及格標準,均以考試總成績滿六十分為及格。
- 2.本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均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 3.第一項第一階段考試、第二階段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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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