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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六 章 業務監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業務監督
  1. 承保機關依本保險業務計畫及準備金積存、運用狀況,編列年度預算,於報送其上級機關之同時,函報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事後並提出月份財務報告、半年及年終時之結算與決算總報告。
  2. 前項預算、結算與決算總報告,經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審並提出審核報告後,由本保險主管機關核轉考試院備查。

本保險主管機關及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得定期檢查本保險之財務狀況、會計帳冊及業務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