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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等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3 條

下列各款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一、本公司成立後進用之人員。 二、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轉調本公司而在本條例施行日起五年內,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選擇改任之人員。 三、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而由本公司視業務需要於聘期屆滿前或屆滿時,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改任之人員。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基數,係指計算事由發生時一個月平均工資;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規定計算。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三款之從業人員,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改任者,其在本條例施行前之聘用年資,不得併計退休、撫卹及資遣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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