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壹、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督導等事項。 (三)法官學院為專業訓練單位,負責役男專業訓練管理。 (四)本院及所屬各級法院為服勤單位,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及督導。
三、役男服勤單位為本院及所屬各級法院。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司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督導等事項。 (三)法官學院為專業訓練單位,負責役男專業訓練管理。 (四)本院及所屬各級法院為服勤單位,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及督導。
三、役男服勤單位為本院及所屬各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