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伍、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伍、附則
十九、失蹤人財產之管理,準用第三點至第六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一、二款、第九點至第十四點規定。
二十、國產署經法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指定為遺產管理人者,準用第四點至第六點、第九點至第十七點規定。
十九、失蹤人財產之管理,準用第三點至第六點、第八點第一項第一、二款、第九點至第十四點規定。
二十、國產署經法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指定為遺產管理人者,準用第四點至第六點、第九點至第十七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