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三 章 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八、台北市七星農田水利會、臺北市瑠公農田水利會(以下簡稱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依本章之規定,本章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章節之規定。
二十九、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得予處分,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限期讓售鄰地所有權人;鄰地所有權人屆期未申購,或有數人爭購時,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二)面積在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通知鄰地所有權人參與投標,其住址以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 (三)經政府劃設為計畫道路者,經提出都市更新事業需用證明文件之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申請,以讓售方式處分。
三十、鄰地所有權人為合併使用申購之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得限期讓售予該鄰地所有權人;屆期未申購,或有數人爭購時,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 前項需合併使用之私有畸零地面積少於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面積時,不得受理申購。
三十一、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土地,經政府劃設為八公尺以下之計畫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土地外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與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相鄰時,得依前點規定讓售予提出申請購買之鄰地所有權人。 前項土地為道路用地者,得讓售面積,以道路中心線為分割線,並以不超過申購面積為原則。 第一項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得讓售面積,以不超過申購面積為原則。 鄰地所有權人不依前三項規定購買時,應予收取公告現值四成之使用費。
三十二、會有非事業用建築用地,地形狹長、地界曲折或鄰地有多宗土地所有權人時,應依第二十九點至前點規定辦理。
三十三、會有非事業用之非建築用地,地形狹長、地界曲折或鄰地有多宗土地所有權人者,依鄰地所有權人之申請,按鄰地地界規劃後,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得予處分,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依估價結果,限期讓售鄰地所有權人,鄰地所有權人屆期未申購,或有數人爭購時,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處分。 (二)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依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通知鄰地所有權人參與投標,其住址以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
三十四、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土地,依本章規定讓售鄰地所有權人,其鄰地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承購,或由申購之鄰地所有權人,檢附其他鄰地所有權人放棄申購之證明文件,始得讓售。
三十五、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土地,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處分,並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承租人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不受第二十九點至第三十三點規定處分方式之限制: (一)訂有基地租約,且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與承租人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三)與他人共有,依法不得分割、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 (四)農田水利會持分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