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陸、分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陸、分案
六十五、分案應依本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辦理。
六十六、分案人員點收待分案卷後,應分類保管。
六十七、分案前續收之文狀,毋須處理者,隨時附訂入卷;其須處理者,應將文狀及卷宗退回原審查人員,處理完畢後再行交送分案股。
六十八、當事人對同一確定判決,於法定期間內先後以不同之理由分別提起再審之訴者,如前再審事件尚未終結,應併由同股辦理。如前再審事件已結,應單獨分案。
六十九、送案清單應記明訴訟事件之進行字號、卷證數量、迴避庭股別、原承辦股別及相關連事件。
七十、各類訴訟事件分為合法及不合法兩類,均依輪次表之次序分案。
七十一、合法訴訟事件之分案,由分案之庭長主持並輸入亂數鍵值,經電腦隨機抓取股別,並列印分案清單。
七十二、不合法訴訟事件之分案,由分案人員輸入亂數鍵值,經電腦隨機抓取股別製作輪次表,並列印分案清單,將清單連同卷證分送承辦法官簽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