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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五 章 妨害公務罪

對於公務員或其佐理人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公務員或其佐理人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或其佐理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或其佐理人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