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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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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或其佐理人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43條涉及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的處罰。該法條規定,對於在場助勢之人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如果因此而致使公務員或其佐理人死亡或受重傷,則將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按照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然而,由於我找不到具體的判例或裁決書與此法條相關,所以無法提供參考案例。

  • 聚眾犯名詞
  • 在場助勢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脅迫名詞
  • 重傷名詞
  • 故意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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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43 條規定:「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