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或其佐理人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根據上述資料,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43條涉及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的處罰。該法條規定,對於在場助勢之人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則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如果因此而致使公務員或其佐理人死亡或受重傷,則將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按照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然而,由於我找不到具體的判例或裁決書與此法條相關,所以無法提供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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