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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於公務員或其佐理人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公務員或其佐理人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或其佐理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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