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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42 條

對於公務員或其佐理人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公務員或其佐理人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或其佐理人於死或重傷者比較故意傷害罪從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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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42 條規定了對於公務員或其佐理人在執行職務時受到施加強暴脅迫的情況所做出的處罰。根據這條法條的內容,犯罪行為需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 公務員或其佐理人在依法執行職務時受到強暴脅迫,這包括施加壓力或威脅,以迫使他們執行特定的職務或妨害他們依法執行職務,或者迫使他們辭職;2. 如果施加強暴脅迫的行為導致公務員或其佐理人死亡或重傷,則按照較為嚴重的故意傷害罪來判刑。 根據這條法條中相關的判決書或判例,可以提供以下案例作為參考: - 某個案件中,被告以暴力脅迫公務員辭職,因此根據刑法第 142 條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另一個案件中,被告以威脅手段迫使公務員執行非法職務,並導致公務員重傷,因此根據刑法第 142 條和刑法第 277 條,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些案例都反映了刑法第 142 條的典型適用情況,並提供了法院對於相關罪行的解釋和量刑原則的參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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