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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41 條
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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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舊刑法第141條,犯本章之罪者得依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定褫奪公權。這表示如果違反該章節的罪行,法院可以依據第57條和第58條的規定進行褫奪公權的審判。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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