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40 條,如果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故意犯下本章以外的罪行,則其刑罰將會被加重三分之一。然而,如果公務員的身分已經被特別法規定對其刑罰有特殊規定,則不受此限制。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最新的中華民國刑法。舉個例子,如果一位公務員利用其職務上的權力強迫他人簽訂虛假文件,以達到詐騙的目的,則根據這項法規,該公務員可能會被判處比相應罪行的刑罰加重三分之一的刑期。 備註:此回答是根據提供的法律條文進行推斷和分析,並未直接引用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這個回答的準確性可能不如根據實際參考資料進行詳細研究和引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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