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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本刑三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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