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誘惑所屬下級公務員犯一百二十八條至一百三十八條之罪者處所誘惑罪之本刑減輕二分之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39條,如果一位公務員誘惑所屬下級公務員犯了一百二十八條至一百三十八條之罪,該公務員會被判處所誘惑罪,且其所受到的刑罰會減輕二分之一。 根據最新版本的《中華民國刑法》(最新修訂於2019年12月12日),第139條中的「所誘惑罪之本刑」是指被誘惑的公務員原本應該受到的刑罰。這條法條的用意是對於一個公務員利用誘惑手段讓其下級公務員犯罪的情況進行處罰,但同時將誘惑者的刑罰減半。 對於這個法條,我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