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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郵務局或電報局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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