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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38 條
在郵務局或電報局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或易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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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38 條,在郵務局或電報局從事職務的公務員,如果他們開拆或隱匿投寄的郵件或電報,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可能併科或易科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參考資料及範例: 根據《最新刑法解釋大全 - 第四版》(曾明智編著,2021年出版)第 238 頁,該條款是為了保護公信力和郵務局或電報局的運作而設立的。例如,如果一名郵務局的公務員開拆了他人的郵件並私自保留信件內容,他可能會被認定犯下了此罪行,並按照該條款被起訴和判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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