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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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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44 條,對於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將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條法律規定了對於故意毀壞或隱藏公務員所管理的文件、圖畫、物品或使其無法使用的行為的刑罰。 例如,如果某人蓄意破壞了一份由公務員管理的文件,以致其無法再被使用,根據這條法條,他可能會被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懲罰。

  • 第三人名詞
  • 致令不堪用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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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44 條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