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44 條,對於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將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條法律規定了對於故意毀壞或隱藏公務員所管理的文件、圖畫、物品或使其無法使用的行為的刑罰。 例如,如果某人蓄意破壞了一份由公務員管理的文件,以致其無法再被使用,根據這條法條,他可能會被判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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