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45條,損壞或除去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是違背其效力的行為者,將處以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的罰金。 這項法條主要是針對那些故意進行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的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是違背其效力的行為者。這些行為可能會破壞公正和法律的執行,因此這項法條的存在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對公務員的尊重。 舉個例子,假設有人將被法院封印的證據物品故意損壞或除去,這就構成了違反該條的行為。另外,如果有人將公務員所施的封印或查封標示污穢或違反其效力,也將違反該條的法律規定。 請注意,這是根據該法條的文字解釋,如果需要具體的案例或相關判決,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最新的法律資料和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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