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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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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46條規定如下: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根據此法條,若有人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其執行職務,可能會被處以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樣地,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也是這樣。 例如,如果在一次交通違規攔查時,有人對執行交通警察使用不雅言詞,這可能會被視為違反此法條,並被處以相應的刑罰。同樣地,若對於一個政府機構內的公務人員公然侮辱,也會受到相同的處罰。

  • 公然侮辱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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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46 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 1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