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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 第 147 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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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47條,對於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公眾場所之文告的行為,將處以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參考資料示範:根據最新修正的《中華民國刑法(舊刑法)》,第147條規定了對於損壞、除去或污穢公眾場所之文告的行為所應處的刑罰。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政府機關的公告欄上故意涂鴉或撕毀文告,目的是侮辱政府工作人員或政府機關,該人將可能面臨拘役或最高一百元的罰金。這條法條旨在保護公共場所的規範秩序,並維護公共行政機關的尊嚴和威信。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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