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制定之。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本法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制定之。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