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九、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其他最高行政法院先前裁判效力相同。各庭對於相同事實之法律爭議,擬與未經停止適用之判例所示法律見解歧異時,應以判例基礎事實之「先前裁判本身」為準,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二之歧異提案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