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辦事細則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行署得於所在地以外之省市設辦事處。其辦法由行署委員會議議決後報院核定。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行署委員會議擬訂修正案,報由監察院會議修正之。
本細則經監察院會議通過施行。
行署得於所在地以外之省市設辦事處。其辦法由行署委員會議議決後報院核定。
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得由行署委員會議擬訂修正案,報由監察院會議修正之。
本細則經監察院會議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