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之年資,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已訂有可適用之退休金法令。 二、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已領取退離給與。
依本條例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所定喪失退休金權利之情形時,應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