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適用其他職域職業退休金法令之年資,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於公務人員依本法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已訂有可適用之退休金法令。 二、未曾辦理退休(職、伍)、資遣或年資結算已領取退離給與。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有本法第五十五條所定喪失退休金權利之情形時,應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