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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 六 章 附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章 附則

依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辦理公務人員或遺族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務所用之帳冊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辦理公務人員或遺族退休、資遣、離職及撫卹業務所收提(撥)繳款項,及因此所承受行政執行標的物之收入、雜項收入與退撫儲金運用之收益,免納營業稅所得稅

本細則所用各種書表格式,除第十二條規定之書表格式,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訂定外,由銓敘部定之。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