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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辦事細則

  • 異動日期:112 年 06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組織目
第 1 條

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以下簡稱本分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分所長綜理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本分所設下列系、室: 一、農藝系。 二、園藝系。 三、植物保護系。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第 4 條

農藝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藝作物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農藝作物品種改良、遺傳及栽培技術之研究。 三、農藝作物品質、生理、生化、生物技術、抗逆境及安全生產體系之研究。 四、農藝作物採收後處理、加工及利用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農藝試驗研究事項。

第 5 條

園藝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果樹種原之蒐集、鑑定、保存、評估及開發利用。 二、果樹品種改良、遺傳及栽培技術之研究。 三、果樹品質、生理、生化、生物技術及安全生產體系之研究。 四、園藝作物採收後處理、加工及利用之研究。 五、其他有關園藝試驗研究事項。

第 6 條

植物保護系掌理事項如下: 一、農園藝作物特定病害病原鑑定、發病生態及綜合管理技術之研究。 二、農園藝作物特定害蟲鑑定、發生生態及綜合管理技術之研究。 三、農園藝作物特定病蟲害防檢疫檢測技術、農藥防治技術及資材開發利用之研究。 四、其他有關植物保護試驗研究事項。

第 7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理及公關務。 二、不屬其他各系、室事項。

第 8 條

人事室掌理本分所人事事項。

第 9 條

主計室掌理本分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0 條

本分所處理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1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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