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送平臺業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之情事者,其於非停止營業區域提供訂單予外送員時,該訂單所示領取或送達商品之行車路線,不得經過已停止營業之區域。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有關機關,為本法第二條所定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應於八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指外送平臺業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已發生規定之職業災害事實起八小時內,應向職業災害事實發生地所在轄區之勞動檢查機構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