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
司法院組織法第1條明確規定了該法的依據是依據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根據憲法第八十二條,司法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司法機關。該參考資料與司法院的組織法有直接的關聯,因此可作為了解司法院組織法的重要參考。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二條:司法院為獨立機關,對外獨立行使審判權,並行使定讞憲法之職權。其組織依法定。 2. 司法院組織法第1條:本法依據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
立法理由不修正。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制定之。
不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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