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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1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法院及各級檢察署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原職之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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