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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法院組織法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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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及各級檢察署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原職之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1保障民國85年前進用、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法院舊雇員,占原職缺做到離職為止,不轉公務員身分。

Q · 法院的法警、錄事如果不是公務員,會被裁掉嗎?

不會。本條保障舊雇員占原職缺做到離職

依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1,民國85年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法院基層人員(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雇員),可占用原職之職缺繼續僱用到離職為止。重點是只保障工作權、不轉換身分:他們做到退休那天身分仍是雇員,不是公務員,退休與保障制度跟新進考試進用者不同。這是一條會隨最後一位舊雇員離職而自然失效的落日條款。

白話解讀

法院和檢察署裡支撐日常運作的基層人員,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不是全部都靠公務人員考試進來的。在民國 85 年以前,有一批是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的『雇員』,身分不是正式公務員。85 年公務體系改革之後,這扇門被關上,新進的都必須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但問題來了:那批還在職的舊雇員怎麼辦?這條民國 94 年才補上的條文給了答案:他們可以繼續坐在原本的位子上,做到離職那一天為止。重點在『占用原職之職缺』:他們不會被轉正成公務員,但職缺也不會被收走給新人,是一種凍結式的保護。這是一條會自己消失的法律,等最後一位這種員工退休,這條就走入歷史。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1為公務人事制度的過渡性規範,針對民國85年公務體系改革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的法院與檢察署基層現職人員,賦予占用原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的工作權保障,但不變更其雇員身分,屬自帶退場期限的落日條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警、錄事這些算公務員嗎?

不完全是。民國85年以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考進來的是正式公務員;85年以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的,身分是雇員而非公務員,差別在任用資格、保障與退休制度。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1給這批舊雇員繼續工作到離職的保障,但身分不會轉換。內行人提示:法院裡同樣穿制服的兩個人,一個可能領公務員退撫、一個領雇員舊制退休金,差異可達七位數。

Q2這條到2026年還有人在用嗎?

還有,但人數快速縮小。85年改革時年資已約30歲的舊雇員,到2026年大約60出頭,多數剛退或將退。樂觀估計本條會在2030年代後期完成歷史任務。內行人提示:人事室會用本條解釋為何部分員工的考績、加薪、晉升規則與他人不同,這不是不公平,而是雙軌制的法律基礎。

Q3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1是什麼?

85年公務改革的過渡條款,保障85年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未具任用資格的法院基層人員占原職缺做到離職。

Q4舊雇員和正式公務員差在哪?

任用依據(雇員管理規則 vs 任用法)、身分(雇員 vs 公務員)、退休制度全不同,待遇結構差距可達七位數。

Q5什麼叫占用原職之職缺?

舊雇員不轉正、職缺也不被收走給新人,是一種凍結式工作權保護,做到離職為止。

Q6什麼是落日條款?

預設自我失效期限的法律,等最後一位適用對象離職就完成歷史任務,無須再修法廢止。

Q7法院基層人員怎麼確認自己是不是公務員?

向人事室調閱任用文件,看是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考試進用,還是85年前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

Q8舊雇員退休金怎麼算?

依雇員身分對應的退休規則(舊制/勞退),與公務員退撫不同,須請人事室書面試算。

Q9退休前要做哪些確認?

屆齡前索取書面退休試算、比對適用制度,必要時諮詢專辦公務人事的律師。

Q10怎麼判斷自己受不受本條保障?

關鍵是85年前在職、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且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三要件同時成立。

Q11本條 vs 第114條之2差在哪?

114條之1處理舊雇員留任的工作權,114條之2處理檢察署名稱變更後的法律銜接,主題不同。

Q12舊雇員退休制度 vs 公務員退撫差在哪?

雇員適用舊制或勞退,公務員適用退撫制度,給付基礎與金額不同,是雙軌制的核心差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85年前舊雇員(本條保障)85年後新進人員
任用依據雇員管理規則公務人員任用法
任用資格無須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考試)
身分雇員(非公務員)正式公務員
退休制度雇員身分對應之舊制/勞退公務員退撫制度
身分能否轉換不轉換,做到離職仍為雇員本即公務員

85年前舊雇員(本條保障)

任用依據
雇員管理規則
任用資格
無須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身分
雇員(非公務員)
退休制度
雇員身分對應之舊制/勞退
身分能否轉換
不轉換,做到離職仍為雇員

85年後新進人員

任用依據
公務人員任用法
任用資格
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考試)
身分
正式公務員
退休制度
公務員退撫制度
身分能否轉換
本即公務員

立法沿革 2

(0940520 增訂)

各級法院及各級法院檢察署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原職之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修正公(發)布後,各機關自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不得再依「雇員管理規則」雇用執達員、錄事、庭務員、法警,爰增訂本條文。

(1101123 修正)

各級法院及各級檢察署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原職之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立法理由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文字。

  • 雇員管理規則法規
  • 錄事名詞
(094052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公務人員任用法及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修正公(發)布後,各機關自八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不得再依「雇員管理規則」雇用執達員、錄事、庭務員、法警,爰增訂本條文。

(1101123 修正)

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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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114-1 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各級檢察署原依雇員管理規則進用之現職執達員、法警、錄事、庭務員、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1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11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