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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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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規定,舊稱「○○法院檢察署」自107年5月8日起一律改稱「○○檢察署」,拿掉「法院」二字,落實審檢分隸。

Q · 舊判決上的「地方法院檢察署」和現在的「地方檢察署」是同一個機關嗎?

是。107年5月8日起舊名一律改稱新名

是同一個機關。依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及其分院(分署),自107年5月8日修正施行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改的只是名稱,機關的組織、權限與管轄完全不變。看到舊判決、舊函釋寫舊名稱,就等於現在的新名稱,不是兩個不同單位。

白話解讀

你看新聞時應該注意過,以前報導都寫「台北地檢署」「高檢署」,但更早以前是寫「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這個改名不是換招牌那麼簡單,背後是一場憲政層級的權力切割。107 年之前,檢察署的名字裡有「法院」兩個字,社會大眾甚至很多法律新鮮人都以為檢察官是法院的人,跟法官同屬一個系統。事實是:檢察官屬於行政權,法官屬於司法權,兩者完全獨立。一個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人,一個是中立裁判的人,他們在法庭上是對立的兩造,不該共用一個招牌。這條條文就是把這個誤會用法律強制終結:所有舊法律裡寫「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地方,從 107 年 5 月 8 日起,全部自動改稱為「地方檢察署」。你不用去修每一部法律,這條一次到位。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為審檢分隸的名稱過渡條款。其他法律凡使用「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及其分院(分署)等含「法院」字樣之舊稱者,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一律自動改稱為不含「法院」二字之「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使檢察機關名稱與其隸屬行政權之地位一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為什麼要把「法院」兩個字從檢察署名稱拿掉?

因為檢察官屬於行政權(法務部底下),法官屬於司法權(司法院底下),兩者本來就是獨立的。但舊名稱「地方法院檢察署」會讓人誤以為檢察署是法院的一個部門,違背審檢分隸原則。107年5月8日修法後,名稱統一改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徹底切斷兩者在名稱上的連結。

Q2舊法條裡寫的「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在還有效嗎?

舊法條本身仍然有效,只是「地方法院檢察署」這個名稱要自動換算成「地方檢察署」。這條規定的功能就是讓所有舊法律不用逐條修正,就能自動完成名稱替換。實務上撰寫書狀或判決一律使用新名稱,引用舊條文時可加註「現改稱為○○檢察署」以示嚴謹。

Q3檢察分署是高等檢察署的下級嗎?

不是。檢察分署是高等檢察署在各地(台中、台南、高雄、花蓮、金門)的派出單位,地位平行,不是下級機關。這跟法院的「分院」邏輯一樣,但很多人會誤認為分署比較低階。

Q4地方法院檢察署改名叫什麼?

改稱「地方檢察署」,自107年5月8日修正施行日起生效,機關組織與權限不變。

Q5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是什麼?

審檢分隸的名稱過渡條款,讓含「法院」二字的檢察署舊名稱自動改稱去掉「法院」的新名稱。

Q6什麼是審檢分隸?

審判(法官、司法權)與檢察(檢察官、行政權)在組織、人事、名稱上分立的憲政原則。

Q7檢察分署是什麼?

高等檢察署在各地的派出單位,地位與本署平行,不是下級機關。

Q8舊文件的檢察署舊名稱怎麼換算成現名?

把含「法院」二字的舊名刪去「法院」即可: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檢察署,分院檢察署→檢察分署。

Q9書狀引用舊條文怎麼寫機關名稱才不會退件?

一律使用新名稱,引用舊條文時加註「現改稱為○○檢察署」以示嚴謹。

Q10怎麼查改名前的舊案件、舊判決?

用新舊名稱對照查詢,舊名稱與新名稱指同一機關,兩個關鍵字都試。

Q11改名是怎麼一次完成、不用逐條修法的?

透過第114條之2的「自動改稱」機制,其他法律不必逐條修正即自動替換名稱。

Q12地方檢察署和地方法院差在哪?

地方檢察署是檢察官偵查的機關(行政權),地方法院是法官審判的機關(司法權),兩者對立分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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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層級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高等層級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最高層級最高法院檢察署最高檢察署
智財專業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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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層級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高等層級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最高層級
最高法院檢察署
智財專業
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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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層級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高等層級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最高層級
最高檢察署
智財專業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1070508 增訂)

本法及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原名稱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亦與審檢分隸原則不符,爰予修正,以資明確。   三、本條增訂僅作為組織名稱改稱之用。   四、本條修正施行後,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最高法院檢察署改稱為最高檢察署,併此敘明。

(1101123 修正)

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立法理由本法已就檢察組織名稱改稱分別予以明文,前開同一事項無於本法重覆規範之必要,爰修正部分文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07050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原名稱易生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亦與審檢分隸原則不符,爰予修正,以資明確。   三、本條增訂僅作為組織名稱改稱之用。   四、本條修正施行後,地方法院檢察署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改稱為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最高法院檢察署改稱為最高檢察署,併此敘明。

(1101123 修正)

本法已就檢察組織名稱改稱分別予以明文,前開同一事項無於本法重覆規範之必要,爰修正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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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114-2 條規定:「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11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11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