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114-2 條
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八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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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規定,舊稱「○○法院檢察署」自107年5月8日起一律改稱「○○檢察署」,拿掉「法院」二字,落實審檢分隸。
Q · 舊判決上的「地方法院檢察署」和現在的「地方檢察署」是同一個機關嗎?
是同一個機關。依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其他法律所稱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及其分院(分署),自107年5月8日修正施行日起,分別改稱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改的只是名稱,機關的組織、權限與管轄完全不變。看到舊判決、舊函釋寫舊名稱,就等於現在的新名稱,不是兩個不同單位。
白話解讀
你看新聞時應該注意過,以前報導都寫「台北地檢署」「高檢署」,但更早以前是寫「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這個改名不是換招牌那麼簡單,背後是一場憲政層級的權力切割。107 年之前,檢察署的名字裡有「法院」兩個字,社會大眾甚至很多法律新鮮人都以為檢察官是法院的人,跟法官同屬一個系統。事實是:檢察官屬於行政權,法官屬於司法權,兩者完全獨立。一個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人,一個是中立裁判的人,他們在法庭上是對立的兩造,不該共用一個招牌。這條條文就是把這個誤會用法律強制終結:所有舊法律裡寫「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地方,從 107 年 5 月 8 日起,全部自動改稱為「地方檢察署」。你不用去修每一部法律,這條一次到位。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為審檢分隸的名稱過渡條款。其他法律凡使用「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及其分院(分署)等含「法院」字樣之舊稱者,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修正條文施行日起,一律自動改稱為不含「法院」二字之「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使檢察機關名稱與其隸屬行政權之地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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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要把「法院」兩個字從檢察署名稱拿掉?▾
因為檢察官屬於行政權(法務部底下),法官屬於司法權(司法院底下),兩者本來就是獨立的。但舊名稱「地方法院檢察署」會讓人誤以為檢察署是法院的一個部門,違背審檢分隸原則。107年5月8日修法後,名稱統一改為「地方檢察署」「高等檢察署」「最高檢察署」,徹底切斷兩者在名稱上的連結。
Q2舊法條裡寫的「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在還有效嗎?▾
舊法條本身仍然有效,只是「地方法院檢察署」這個名稱要自動換算成「地方檢察署」。這條規定的功能就是讓所有舊法律不用逐條修正,就能自動完成名稱替換。實務上撰寫書狀或判決一律使用新名稱,引用舊條文時可加註「現改稱為○○檢察署」以示嚴謹。
Q3檢察分署是高等檢察署的下級嗎?▾
不是。檢察分署是高等檢察署在各地(台中、台南、高雄、花蓮、金門)的派出單位,地位平行,不是下級機關。這跟法院的「分院」邏輯一樣,但很多人會誤認為分署比較低階。
Q4地方法院檢察署改名叫什麼?▾
改稱「地方檢察署」,自107年5月8日修正施行日起生效,機關組織與權限不變。
Q5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是什麼?▾
審檢分隸的名稱過渡條款,讓含「法院」二字的檢察署舊名稱自動改稱去掉「法院」的新名稱。
Q6什麼是審檢分隸?▾
審判(法官、司法權)與檢察(檢察官、行政權)在組織、人事、名稱上分立的憲政原則。
Q7檢察分署是什麼?▾
高等檢察署在各地的派出單位,地位與本署平行,不是下級機關。
Q8舊文件的檢察署舊名稱怎麼換算成現名?▾
把含「法院」二字的舊名刪去「法院」即可:地方法院檢察署→地方檢察署,分院檢察署→檢察分署。
Q9書狀引用舊條文怎麼寫機關名稱才不會退件?▾
一律使用新名稱,引用舊條文時加註「現改稱為○○檢察署」以示嚴謹。
Q10怎麼查改名前的舊案件、舊判決?▾
用新舊名稱對照查詢,舊名稱與新名稱指同一機關,兩個關鍵字都試。
Q11改名是怎麼一次完成、不用逐條修法的?▾
透過第114條之2的「自動改稱」機制,其他法律不必逐條修正即自動替換名稱。
Q12地方檢察署和地方法院差在哪?▾
地方檢察署是檢察官偵查的機關(行政權),地方法院是法官審判的機關(司法權),兩者對立分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ategory | old_name | new_name |
|---|---|---|
| 地方層級 |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
| 高等層級 |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 |
| 最高層級 | 最高法院檢察署 | 最高檢察署 |
| 智財專業 | 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 | 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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