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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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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3.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4.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除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5.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6. 6.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115條明定各次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例如大法庭制度自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先前繫屬的舊案不適用。

Q · 法院組織法修正後,我的案子適用新版還是舊版?

看案件繫屬日對應哪個施行日期

法院組織法第115條逐項規定各次修正的施行日期。最關鍵的是民國110年11月23日增訂的大法庭制度(第7條之1至第7條之11),明定自111年1月4日施行;在此之前繫屬最高法院的案件仍適用舊制,無法聲請提案大法庭。判斷個案適用哪版,要看案件繫屬日對應的施行日期。

白話解讀

法律修正不是按下開關就生效。台灣的法律從公布到實際適用,中間隔著一條看不見的時間線:施行日期。法院組織法這條看似最無聊的條款,藏著一個決定你案件命運的訊息:你的案子適用修法前還是修法後的版本。最關鍵的例子是大法庭制度。如果你以為「打到最高法院就能讓大法庭裁決見解爭議」,先確認你的案件繫屬時間。大法庭的實體條文是民國110年11月23日修正、111年1月4日才正式施行。在這之前繫屬的案件,最高法院還是用舊制:各庭見解可能歧異,也沒有統一機制。一條施行日期,把同一部法律切成兩個世界。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115條為該法施行日期之規範條文,逐項明定各次修正條文何時生效。其中民國110年11月23日增訂之大法庭制度(第7條之1至第7條之11)明定自111年1月4日施行,使同一部法律因修正批次不同而有多個施行日期,並據此決定個案應適用之法條版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律修正後,我之前打的官司會適用新法嗎?

不一定。實體法原則上不溯既往,程序法則通常立即適用,但即使是程序法也要看修正條文自己規定的施行日期。例如大法庭制度的條文是民國11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但實質運作要等到111年1月4日才開始。你的案件繫屬於111年1月3日,跟繫屬於111年1月4日,能不能走大法庭程序完全不同。

Q2為什麼有的修正立刻生效,有的要等幾個月?

看實務需要的準備時間。大法庭制度從無到有,最高法院需要建立新的提案、組成、評議程序,所以給了過渡期;單純的文字修正則通常公布日就生效。本條第五項甚至授權司法院自行決定部分條文的施行日期,因為涉及複雜的庭務調整。

Q3法院組織法修正後,我的案子適用新版還是舊版?

原則上看案件繫屬日對應第115條所列的施行日期,繫屬於施行日之後才適用新版,之前適用舊版;程序事項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Q4法院組織法第115條是什麼?

本法的施行日期條文,逐項規定各次修正何時生效,是判斷個案適用哪版法律的依據。

Q5什麼是施行日期?

法律或修正條文開始發生效力之日,未必等於公布日;本條多數修正都另訂過渡期。

Q6大法庭制度的施行日是哪天?

第7條之1至第7條之11自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之前繫屬最高法院的案件仍用舊制。

Q7公布日施行和特定日施行差在哪?

公布日施行自公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特定日施行則由條文指定明確日期,給實務準備期。

Q8怎麼確認我的案子適用哪版法院組織法?

先確認案件繫屬日,再對照第115條找出爭點條文的施行日,繫屬在施行日之後適用新版。

Q9如何查詢某次修正的施行日期?

對照第115條各項列出的修正年月日與其施行方式,或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

Q10引用最高法院判決前怎麼核對施行時點?

核對該判決的審理基準時點,確認當時施行的條文版本,避免引用尚未生效的制度。

Q11撰寫訴狀怎麼標明適用的法條版本?

在書狀載明「依本案繫屬時施行之○條(民國○年○月○日施行)」,凸顯準備到位。

Q12公布日施行 vs 公布後幾個月施行差在哪?

前者幾乎立即生效,後者給實務過渡期;過渡期越長代表變革越大、配套越複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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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施行自公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110-11-23修正除大法庭外之條文
公布後固定期間施行公布後6個月/3個月107-12-07修正(6個月)、114-06-27修正(3個月)
明定特定日施行條文指定之日大法庭第7條之1至第7條之11自111-01-04
授權主管機關定之由司法院另定111-05-31修正除第17、17-1、18、37條外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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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施行
自公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
公布後固定期間施行
公布後6個月/3個月
明定特定日施行
條文指定之日
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由司法院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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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施行
110-11-23修正除大法庭外之條文
公布後固定期間施行
107-12-07修正(6個月)、114-06-27修正(3個月)
明定特定日施行
大法庭第7條之1至第7條之11自111-01-04
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111-05-31修正除第17、17-1、18、37條外之條文

立法沿革 6

(0781208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司法人員之任用、待遇及保障已另定條例,故刪除第一項、第二項。

(1071207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最高法院為因應大法庭制度之增訂,尚須進行相關配套措施,以免發生法制落差,爰新增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1101123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除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1110127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除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係有關條文施行日期之事項,爰將該條項移列至本條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分別移列至第三項、第四項。

(1110531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除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五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1140627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除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為確保相關準備工作,明定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 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條文
  •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司法人員之任用、待遇及保障已另定條例,故刪除第一項、第二項。

(1071207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最高法院為因應大法庭制度之增訂,尚須進行相關配套措施,以免發生法制落差,爰新增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1101123 修正)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1110127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係有關條文施行日期之事項,爰將該條項移列至本條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分別移列至第三項、第四項。

(1110531 修正)

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五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1140627 修正)

為確保相關準備工作,明定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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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115 條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1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1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