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1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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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 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除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 5.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 6.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115條明定各次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例如大法庭制度自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先前繫屬的舊案不適用。
Q · 法院組織法修正後,我的案子適用新版還是舊版?
看案件繫屬日對應哪個施行日期
法院組織法第115條逐項規定各次修正的施行日期。最關鍵的是民國110年11月23日增訂的大法庭制度(第7條之1至第7條之11),明定自111年1月4日施行;在此之前繫屬最高法院的案件仍適用舊制,無法聲請提案大法庭。判斷個案適用哪版,要看案件繫屬日對應的施行日期。
白話解讀
法律修正不是按下開關就生效。台灣的法律從公布到實際適用,中間隔著一條看不見的時間線:施行日期。法院組織法這條看似最無聊的條款,藏著一個決定你案件命運的訊息:你的案子適用修法前還是修法後的版本。最關鍵的例子是大法庭制度。如果你以為「打到最高法院就能讓大法庭裁決見解爭議」,先確認你的案件繫屬時間。大法庭的實體條文是民國110年11月23日修正、111年1月4日才正式施行。在這之前繫屬的案件,最高法院還是用舊制:各庭見解可能歧異,也沒有統一機制。一條施行日期,把同一部法律切成兩個世界。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115條為該法施行日期之規範條文,逐項明定各次修正條文何時生效。其中民國110年11月23日增訂之大法庭制度(第7條之1至第7條之11)明定自111年1月4日施行,使同一部法律因修正批次不同而有多個施行日期,並據此決定個案應適用之法條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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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律修正後,我之前打的官司會適用新法嗎?
不一定。實體法原則上不溯既往,程序法則通常立即適用,但即使是程序法也要看修正條文自己規定的施行日期。例如大法庭制度的條文是民國11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但實質運作要等到111年1月4日才開始。你的案件繫屬於111年1月3日,跟繫屬於111年1月4日,能不能走大法庭程序完全不同。
Q2為什麼有的修正立刻生效,有的要等幾個月?
看實務需要的準備時間。大法庭制度從無到有,最高法院需要建立新的提案、組成、評議程序,所以給了過渡期;單純的文字修正則通常公布日就生效。本條第五項甚至授權司法院自行決定部分條文的施行日期,因為涉及複雜的庭務調整。
Q3法院組織法修正後,我的案子適用新版還是舊版?
原則上看案件繫屬日對應第115條所列的施行日期,繫屬於施行日之後才適用新版,之前適用舊版;程序事項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Q4法院組織法第115條是什麼?
本法的施行日期條文,逐項規定各次修正何時生效,是判斷個案適用哪版法律的依據。
Q5什麼是施行日期?
法律或修正條文開始發生效力之日,未必等於公布日;本條多數修正都另訂過渡期。
Q6大法庭制度的施行日是哪天?
第7條之1至第7條之11自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之前繫屬最高法院的案件仍用舊制。
Q7公布日施行和特定日施行差在哪?
公布日施行自公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特定日施行則由條文指定明確日期,給實務準備期。
Q8怎麼確認我的案子適用哪版法院組織法?
先確認案件繫屬日,再對照第115條找出爭點條文的施行日,繫屬在施行日之後適用新版。
Q9如何查詢某次修正的施行日期?
對照第115條各項列出的修正年月日與其施行方式,或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
Q10引用最高法院判決前怎麼核對施行時點?
核對該判決的審理基準時點,確認當時施行的條文版本,避免引用尚未生效的制度。
Q11撰寫訴狀怎麼標明適用的法條版本?
在書狀載明「依本案繫屬時施行之○條(民國○年○月○日施行)」,凸顯準備到位。
Q12公布日施行 vs 公布後幾個月施行差在哪?
前者幾乎立即生效,後者給實務過渡期;過渡期越長代表變革越大、配套越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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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 timing | example_in_article |
|---|---|---|
| 公布日施行 | 自公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 | 110-11-23修正除大法庭外之條文 |
| 公布後固定期間施行 | 公布後6個月/3個月 | 107-12-07修正(6個月)、114-06-27修正(3個月) |
| 明定特定日施行 | 條文指定之日 | 大法庭第7條之1至第7條之11自111-01-04 |
| 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 由司法院另定 | 111-05-31修正除第17、17-1、18、37條外之條文 |
timing
- 公布日施行
- 自公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
- 公布後固定期間施行
- 公布後6個月/3個月
- 明定特定日施行
- 條文指定之日
- 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 由司法院另定
example_in_article
- 公布日施行
- 110-11-23修正除大法庭外之條文
- 公布後固定期間施行
- 107-12-07修正(6個月)、114-06-27修正(3個月)
- 明定特定日施行
- 大法庭第7條之1至第7條之11自111-01-04
- 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 111-05-31修正除第17、17-1、18、37條外之條文
立法沿革 6 版
(0781208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司法人員之任用、待遇及保障已另定條例,故刪除第一項、第二項。
(1071207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最高法院為因應大法庭制度之增訂,尚須進行相關配套措施,以免發生法制落差,爰新增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1101123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除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1110127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除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係有關條文施行日期之事項,爰將該條項移列至本條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分別移列至第三項、第四項。
(1110531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除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五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1140627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除增訂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立法理由為確保相關準備工作,明定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 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條文
-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
一、條次變更。 二、司法人員之任用、待遇及保障已另定條例,故刪除第一項、第二項。
一、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二、最高法院為因應大法庭制度之增訂,尚須進行相關配套措施,以免發生法制落差,爰新增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照委員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十四條之一第三項係有關條文施行日期之事項,爰將該條項移列至本條第二項。 三、原條文第二項、第三項,分別移列至第三項、第四項。
一、第一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五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除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為確保相關準備工作,明定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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