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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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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1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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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除增訂
第七條之一至第七條之十一
,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除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七條
自公布日施行外,其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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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法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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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高等法院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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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最高法院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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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檢察機關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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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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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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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法院之用語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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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裁判之評議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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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司法上之互助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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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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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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