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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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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2. 2.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要求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專責審核偵查中羈押、搜索、監聽、暫行安置聲請,且審核法官不得審判同案。

Q · 羈押、搜索、監聽是誰決定的?決定的法官還能審判我嗎?

由強制處分庭法官審核,且該法官不得審判同案

依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偵查中的羈押、搜索、扣押、通訊監察、鑑定留置、暫行安置等強制處分聲請,由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刑事強制處分庭」法官審核。第二項明文規定,承辦這些聲請的法官,不得再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避免事先看過檢方秘密證據的法官帶著預斷進審判庭。

白話解讀

你大概沒想過,在你被檢察官聲請羈押、搜索、監聽、強制採尿的那個瞬間,決定的法官是誰,這件事本身就是一道防線。1401 條把這道防線寫進法律裡:偵查階段所有「強制處分」(羈押、搜索、監聽、暫行安置這類侵害你人身或財產的措施),必須交給專門的「強制處分庭」法官審核,而且這個法官事後不能再審你的案子。為什麼這個設計重要?因為一個事先看過檢方所有秘密偵查資料、批准過羈押你的法官,要他在審判時保持「無罪推定」幾乎不可能。他已經有預斷了。這條把審核和審判切開,是台灣刑事訴訟「公平審判」的隱形地基。它不會出現在新聞標題上,但每個被羈押過又獲判無罪的人,背後都有這條的影子。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為刑事偵查階段強制處分的組織分工規範,要求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專責審核偵查中羈押、搜索、通訊監察、暫行安置等聲請,並禁止審核法官日後審理同一案件,構成台灣刑事訴訟「偵審分離」與「公平審判」的組織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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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檢察官聲請羈押,誰來決定?

依本條第一項,由地方法院的「強制處分庭」法官審核,不是檢察官自己決定。法官會開羈押訊問庭,聽過你和律師的意見後做出准許或駁回的裁定,裁定羈押可提抗告。羈押訊問庭你有權請律師陪同,沒錢也可聲請指定辯護人。

Q2如果裁定羈押我的法官跟審判我的法官是同一個人,怎麼辦?

依本條第二項,這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律師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聲請法官迴避,若法院不准,可成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之一。律師閱卷時會核對歷次裁定書上的法官姓名,這是基本動作。

Q3哪些案件要經過強制處分庭審核?

只要是偵查中需要法官事先核准的強制措施都包含:羈押、搜索、扣押、通訊監察、鑑定留置,以及111年修法後納入的暫行安置。

Q4強制處分庭是什麼?

法院內專責審核偵查中羈押、搜索、監聽、暫行安置等聲請的專庭,與日後的審判庭分開,是公平審判的組織防線。

Q5偵查中的強制處分包含哪些?

羈押、搜索、扣押、通訊監察、鑑定留置、暫行安置等須法官事先核准、侵害人身或財產自由的措施。

Q6暫行安置是什麼?

對精神疾患被告於審判前的強制就醫措施,111年修法後其聲請審核納入強制處分庭職權。

Q7什麼叫偵審分離?

審核偵查中強制處分的法官,與審判同案的法官必須是不同人,避免事先看過秘密證據的法官預斷有罪。

Q8發現審判法官就是當初批准羈押的法官,怎麼主張迴避?

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聲請法官迴避,引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2項為據,被駁回可保留為上訴第三審理由。

Q9被裁定羈押後怎麼救濟?

對羈押裁定提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過程中可請辯護人協助,沒資力可聲請指定辯護人。

Q10怎麼查審判法官與強制處分庭法官是否重疊?

由律師閱卷核對歷次強制處分裁定書上的法官姓名,與審判庭法官比對,這是閱卷基本動作。

Q11家人被聲請暫行安置,家屬該怎麼辦?

暫行安置由強制處分庭審核,家屬可委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並注意這非判刑、是強制就醫。

Q12強制處分庭法官 vs 審判庭法官差在哪?

前者偵查中審核強制處分、只看檢方單方資料;後者審判中認定有罪無罪。同一法官不得兼任同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刑事訴訟法上の令状裁判官(捜査段階の勾留・捜索等を審査、受訴裁判所と分離)
韓國형사소송법상 영장전담법관(구속·압수수색 영장 전담 심사)
德國StPO § 162(Ermittlungsrichter,審查偵查中強制處分的偵查法官)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37-1(juge des libertés et de la détention,與審判法官分離)
美國Neutral and detached magistrate(第四修正案令狀審查,由中立法官核發搜索/逮捕令)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50527 增訂)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127 修正)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立法理由一、配合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十章之一暫行安置制度,並考量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法院聲請對被告為暫行安置之裁定時,對於該聲請案件之審核,具有中立性之需求,爰於第一項增訂偵查中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由強制處分庭辦理。又延長暫行安置及撤銷暫行安置之聲請案件,本質上仍屬原暫行安置處分之延伸案件,亦應由強制處分庭辦理,自不待言。至於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三項設置專業法庭者,則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辦理;另為貫徹公平審判之法官迴避制度的本旨,暫行安置審核法官不宜擔任本案審理之法官,亦有第二項之適用,均併予敘明。   二、原第三項係有關施行日期之規定,爰予刪除,移列至第一百十五條規範。

  • 強制處分名詞
  • 偵查名詞
  • 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105052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127 修正)

一、配合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十章之一暫行安置制度,並考量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法院聲請對被告為暫行安置之裁定時,對於該聲請案件之審核,具有中立性之需求,爰於第一項增訂偵查中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由強制處分庭辦理。又延長暫行安置及撤銷暫行安置之聲請案件,本質上仍屬原暫行安置處分之延伸案件,亦應由強制處分庭辦理,自不待言。至於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三項設置專業法庭者,則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辦理;另為貫徹公平審判之法官迴避制度的本旨,暫行安置審核法官不宜擔任本案審理之法官,亦有第二項之適用,均併予敘明。   二、原第三項係有關施行日期之規定,爰予刪除,移列至第一百十五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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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14-1 條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1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