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1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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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要求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專責審核偵查中羈押、搜索、監聽、暫行安置聲請,且審核法官不得審判同案。
Q · 羈押、搜索、監聽是誰決定的?決定的法官還能審判我嗎?
由強制處分庭法官審核,且該法官不得審判同案
依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偵查中的羈押、搜索、扣押、通訊監察、鑑定留置、暫行安置等強制處分聲請,由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刑事強制處分庭」法官審核。第二項明文規定,承辦這些聲請的法官,不得再辦理同一案件的審判事務,避免事先看過檢方秘密證據的法官帶著預斷進審判庭。
白話解讀
你大概沒想過,在你被檢察官聲請羈押、搜索、監聽、強制採尿的那個瞬間,決定的法官是誰,這件事本身就是一道防線。1401 條把這道防線寫進法律裡:偵查階段所有「強制處分」(羈押、搜索、監聽、暫行安置這類侵害你人身或財產的措施),必須交給專門的「強制處分庭」法官審核,而且這個法官事後不能再審你的案子。為什麼這個設計重要?因為一個事先看過檢方所有秘密偵查資料、批准過羈押你的法官,要他在審判時保持「無罪推定」幾乎不可能。他已經有預斷了。這條把審核和審判切開,是台灣刑事訴訟「公平審判」的隱形地基。它不會出現在新聞標題上,但每個被羈押過又獲判無罪的人,背後都有這條的影子。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為刑事偵查階段強制處分的組織分工規範,要求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專責審核偵查中羈押、搜索、通訊監察、暫行安置等聲請,並禁止審核法官日後審理同一案件,構成台灣刑事訴訟「偵審分離」與「公平審判」的組織基礎。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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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被檢察官聲請羈押,誰來決定?
依本條第一項,由地方法院的「強制處分庭」法官審核,不是檢察官自己決定。法官會開羈押訊問庭,聽過你和律師的意見後做出准許或駁回的裁定,裁定羈押可提抗告。羈押訊問庭你有權請律師陪同,沒錢也可聲請指定辯護人。
Q2如果裁定羈押我的法官跟審判我的法官是同一個人,怎麼辦?
依本條第二項,這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律師可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聲請法官迴避,若法院不准,可成為上訴第三審的理由之一。律師閱卷時會核對歷次裁定書上的法官姓名,這是基本動作。
Q3哪些案件要經過強制處分庭審核?
只要是偵查中需要法官事先核准的強制措施都包含:羈押、搜索、扣押、通訊監察、鑑定留置,以及111年修法後納入的暫行安置。
Q4強制處分庭是什麼?
法院內專責審核偵查中羈押、搜索、監聽、暫行安置等聲請的專庭,與日後的審判庭分開,是公平審判的組織防線。
Q5偵查中的強制處分包含哪些?
羈押、搜索、扣押、通訊監察、鑑定留置、暫行安置等須法官事先核准、侵害人身或財產自由的措施。
Q6暫行安置是什麼?
對精神疾患被告於審判前的強制就醫措施,111年修法後其聲請審核納入強制處分庭職權。
Q7什麼叫偵審分離?
審核偵查中強制處分的法官,與審判同案的法官必須是不同人,避免事先看過秘密證據的法官預斷有罪。
Q8發現審判法官就是當初批准羈押的法官,怎麼主張迴避?
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聲請法官迴避,引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第2項為據,被駁回可保留為上訴第三審理由。
Q9被裁定羈押後怎麼救濟?
對羈押裁定提抗告,由上級法院審查;過程中可請辯護人協助,沒資力可聲請指定辯護人。
Q10怎麼查審判法官與強制處分庭法官是否重疊?
由律師閱卷核對歷次強制處分裁定書上的法官姓名,與審判庭法官比對,這是閱卷基本動作。
Q11家人被聲請暫行安置,家屬該怎麼辦?
暫行安置由強制處分庭審核,家屬可委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並注意這非判刑、是強制就醫。
Q12強制處分庭法官 vs 審判庭法官差在哪?
前者偵查中審核強制處分、只看檢方單方資料;後者審判中認定有罪無罪。同一法官不得兼任同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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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50527 增訂)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1110127 修正)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立法理由一、配合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十章之一暫行安置制度,並考量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法院聲請對被告為暫行安置之裁定時,對於該聲請案件之審核,具有中立性之需求,爰於第一項增訂偵查中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由強制處分庭辦理。又延長暫行安置及撤銷暫行安置之聲請案件,本質上仍屬原暫行安置處分之延伸案件,亦應由強制處分庭辦理,自不待言。至於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三項設置專業法庭者,則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辦理;另為貫徹公平審判之法官迴避制度的本旨,暫行安置審核法官不宜擔任本案審理之法官,亦有第二項之適用,均併予敘明。 二、原第三項係有關施行日期之規定,爰予刪除,移列至第一百十五條規範。
- 強制處分名詞
- 偵查名詞
- 核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照協商條文通過。
一、配合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十章之一暫行安置制度,並考量檢察官於偵查中向法院聲請對被告為暫行安置之裁定時,對於該聲請案件之審核,具有中立性之需求,爰於第一項增訂偵查中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由強制處分庭辦理。又延長暫行安置及撤銷暫行安置之聲請案件,本質上仍屬原暫行安置處分之延伸案件,亦應由強制處分庭辦理,自不待言。至於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三項設置專業法庭者,則依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辦理;另為貫徹公平審判之法官迴避制度的本旨,暫行安置審核法官不宜擔任本案審理之法官,亦有第二項之適用,均併予敘明。 二、原第三項係有關施行日期之規定,爰予刪除,移列至第一百十五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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