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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1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2.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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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依本條第1項之文意,第2項僅拘束審核「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之強制處分案件,「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發動強制處分者,未在規範之列。
yang76830
3 years ago
司法特考
最高法院106年第5次刑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