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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5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
  2. 大法庭宣示裁定前,若所涉法律爭議已無統一見解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駁回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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