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院組織法 第 51-5 條

  1. 1.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
  2. 2.大法庭宣示裁定前,若所涉法律爭議已無統一見解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駁回提案。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5規範大法庭提案的兩種中途退場:提案庭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撤銷提案,大法庭於宣示裁定前駁回提案。

Q · 案件送進大法庭後還能抽回來嗎?

可以。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5有兩種中途退場:第一項由提案庭主動踩煞車,在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認為已無提案必要,裁定撤銷提案;第二項由大法庭判定,在宣示裁定前認為爭議已無統一見解必要(常因憲法法庭已判決或法律已修正),裁定駁回提案。兩者都會讓案件回到提案庭,但代表的意義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民國108年大法庭機制上線之前,最高法院有個尷尬的祕密:同一個法律問題,這個庭判這樣,那個庭判那樣,當事人運氣好被分到哪一庭就決定勝敗。大法庭就是來終結這種「投幣式判決」的。而51條之5處理的是一個更微妙的情況:當案件已經送進大法庭、輪子已經開始轉,但中途發現「其實也不必統一了」的時候,怎麼下車?兩種下車方式:提案庭自己反悔(撤銷提案)、大法庭收件後發現問題已被別人解決(駁回提案)。聽起來很程序,但對當事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你的案件會留在迷霧裡(撤銷後爭議仍存在),還是已經被別的途徑明確化(駁回常因憲法法庭已判決或法律已修正)。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5為大法庭程序的退場機制條款,規範兩種終止提案的途徑:第一項允許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法律爭議已無提案必要而裁定撤銷提案;第二項(民國111年增訂)允許大法庭於宣示裁定前,因爭議已無統一見解必要而裁定駁回提案。兩種途徑分別由提案庭與大法庭發動,目的在於避免在爭議已被外部因素解決後仍空轉統一見解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案子被送大法庭,會等多久?

沒有法定時效,實務上短則半年長則一年多。大法庭排程包括徵詢意見、言詞辯論、合議裁定,每個環節都需時間。如果中途依本條被撤銷或駁回,案件就直接回到提案庭。大法庭排定言詞辯論日期是案件已進入後段的指標,這個階段律師最容易說服法院補充重要主張,不要錯過時機。

Q2大法庭駁回提案是不是代表我輸了?

不是。駁回提案是大法庭認為這個爭議不必由它統一見解,原因可能是憲法法庭已判決、法律已修正、或爭議已不存在。你的案件會回到提案庭依新的法律狀態審理,輸贏要看新狀態對你有利還是不利。駁回理由的措辭很重要,如果引用了某個外部見解,那就成了你接下來要對抗或順應的依據。

Q3法院組織法51條之5是什麼?

規範大法庭提案的兩種中途退場:提案庭撤銷提案、大法庭駁回提案,決定案件是否續行統一見解程序。

Q4撤銷提案和駁回提案差在哪?

撤銷由提案庭發動(言詞辯論終結前、爭議先擱著),駁回由大法庭發動(宣示裁定前、爭議已被別的方式解決)。

Q5什麼叫無統一見解之必要?

爭議已被外部因素解決,例如憲法法庭就同爭議搶先判決、或立法院修法使爭議消失,大法庭續行統一只剩形式。

Q6大法庭駁回裁定和實體裁定差在哪?

駁回是程序裁定,拘束力遠低於大法庭依51條之9、51條之10作成的實體裁定,不能當成大法庭已對爭議表態。

Q7案件進大法庭時當事人該做什麼?

確認案件階段 → 監聽憲法法庭與立法院動態 → 把握言詞辯論前補充主張 → 評估搶先聲請釋憲 → 裁定後重整策略。

Q8怎麼判斷我的爭議會不會被駁回提案?

看憲法法庭是否就同爭議受理或排期、立法院是否有相關修法草案三讀,這兩者最常觸發大法庭依第二項駁回。

Q9案件送進大法庭通常要等多久?

無法定時效,實務上短則半年長則一年多,含徵詢意見、言詞辯論、合議裁定各環節,中途撤銷或駁回則直接回提案庭。

Q10提案被撤銷或駁回後我要怎麼接續?

案件回到提案庭依新法律狀態審理,須重新評估:撤銷時仍可主張先前有利見解,駁回時要對接外部新見解。

Q11撤銷提案 vs 駁回提案 哪個對當事人較有利?

視立場而定:駁回常因爭議已被定調,對順應該定調的一方有利;撤銷使爭議仍未統一,對主張既有有利見解的一方有利。

Q12大法庭駁回提案 vs 憲法法庭判決 效力差在哪?

憲法法庭判決有對世拘束力位階最高;大法庭駁回裁定僅程序性質,常正是因憲判已先解決爭議而作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撤銷提案(第一項)駁回提案(第二項)
發動主體提案庭大法庭
時點界線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大法庭宣示裁定前
事由已無提案之必要(提案庭改變想法)已無統一見解之必要(常因憲判或修法)
對爭議的意義爭議先擱著、仍未獲統一爭議多以別的方式被解決
增訂年度民國107年(隨大法庭機制)民國111年(新增第二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GVG § 132(Großer Senat — 統一裁判見解的德國原型制度,含 Vorlage 提交程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