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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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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5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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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庭於大法庭
言詞辯論終結
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
撤銷
提案。
大法庭
宣示
裁定前,若所涉法律爭議已無統一見解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
駁回
提案。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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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法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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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高等法院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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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最高法院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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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檢察機關 §5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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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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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法院之用語 §97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裁判之評議 §101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司法上之互助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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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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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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