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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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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
  2. 2.大法庭宣示裁定前,若所涉法律爭議已無統一見解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駁回提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5規範大法庭提案的兩種中途退場:提案庭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撤銷提案,大法庭於宣示裁定前駁回提案。

Q · 案件送進大法庭後還能抽回來嗎?

可以,分撤銷與駁回兩種中途退場

可以。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5有兩種中途退場:第一項由提案庭主動踩煞車,在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認為已無提案必要,裁定撤銷提案;第二項由大法庭判定,在宣示裁定前認為爭議已無統一見解必要(常因憲法法庭已判決或法律已修正),裁定駁回提案。兩者都會讓案件回到提案庭,但代表的意義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民國108年大法庭機制上線之前,最高法院有個尷尬的祕密:同一個法律問題,這個庭判這樣,那個庭判那樣,當事人運氣好被分到哪一庭就決定勝敗。大法庭就是來終結這種「投幣式判決」的。而51條之5處理的是一個更微妙的情況:當案件已經送進大法庭、輪子已經開始轉,但中途發現「其實也不必統一了」的時候,怎麼下車?兩種下車方式:提案庭自己反悔(撤銷提案)、大法庭收件後發現問題已被別人解決(駁回提案)。聽起來很程序,但對當事人來說,這條決定了你的案件會留在迷霧裡(撤銷後爭議仍存在),還是已經被別的途徑明確化(駁回常因憲法法庭已判決或法律已修正)。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5為大法庭程序的退場機制條款,規範兩種終止提案的途徑:第一項允許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法律爭議已無提案必要而裁定撤銷提案;第二項(民國111年增訂)允許大法庭於宣示裁定前,因爭議已無統一見解必要而裁定駁回提案。兩種途徑分別由提案庭與大法庭發動,目的在於避免在爭議已被外部因素解決後仍空轉統一見解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案子被送大法庭,會等多久?

沒有法定時效,實務上短則半年長則一年多。大法庭排程包括徵詢意見、言詞辯論、合議裁定,每個環節都需時間。如果中途依本條被撤銷或駁回,案件就直接回到提案庭。大法庭排定言詞辯論日期是案件已進入後段的指標,這個階段律師最容易說服法院補充重要主張,不要錯過時機。

Q2大法庭駁回提案是不是代表我輸了?

不是。駁回提案是大法庭認為這個爭議不必由它統一見解,原因可能是憲法法庭已判決、法律已修正、或爭議已不存在。你的案件會回到提案庭依新的法律狀態審理,輸贏要看新狀態對你有利還是不利。駁回理由的措辭很重要,如果引用了某個外部見解,那就成了你接下來要對抗或順應的依據。

Q3法院組織法51條之5是什麼?

規範大法庭提案的兩種中途退場:提案庭撤銷提案、大法庭駁回提案,決定案件是否續行統一見解程序。

Q4撤銷提案和駁回提案差在哪?

撤銷由提案庭發動(言詞辯論終結前、爭議先擱著),駁回由大法庭發動(宣示裁定前、爭議已被別的方式解決)。

Q5什麼叫無統一見解之必要?

爭議已被外部因素解決,例如憲法法庭就同爭議搶先判決、或立法院修法使爭議消失,大法庭續行統一只剩形式。

Q6大法庭駁回裁定和實體裁定差在哪?

駁回是程序裁定,拘束力遠低於大法庭依51條之9、51條之10作成的實體裁定,不能當成大法庭已對爭議表態。

Q7案件進大法庭時當事人該做什麼?

確認案件階段 → 監聽憲法法庭與立法院動態 → 把握言詞辯論前補充主張 → 評估搶先聲請釋憲 → 裁定後重整策略。

Q8怎麼判斷我的爭議會不會被駁回提案?

看憲法法庭是否就同爭議受理或排期、立法院是否有相關修法草案三讀,這兩者最常觸發大法庭依第二項駁回。

Q9案件送進大法庭通常要等多久?

無法定時效,實務上短則半年長則一年多,含徵詢意見、言詞辯論、合議裁定各環節,中途撤銷或駁回則直接回提案庭。

Q10提案被撤銷或駁回後我要怎麼接續?

案件回到提案庭依新法律狀態審理,須重新評估:撤銷時仍可主張先前有利見解,駁回時要對接外部新見解。

Q11撤銷提案 vs 駁回提案 哪個對當事人較有利?

視立場而定:駁回常因爭議已被定調,對順應該定調的一方有利;撤銷使爭議仍未統一,對主張既有有利見解的一方有利。

Q12大法庭駁回提案 vs 憲法法庭判決 效力差在哪?

憲法法庭判決有對世拘束力位階最高;大法庭駁回裁定僅程序性質,常正是因憲判已先解決爭議而作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撤銷提案(第一項)駁回提案(第二項)
發動主體提案庭大法庭
時點界線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大法庭宣示裁定前
事由已無提案之必要(提案庭改變想法)已無統一見解之必要(常因憲判或修法)
對爭議的意義爭議先擱著、仍未獲統一爭議多以別的方式被解決
增訂年度民國107年(隨大法庭機制)民國111年(新增第二項)

撤銷提案(第一項)

發動主體
提案庭
時點界線
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
事由
已無提案之必要(提案庭改變想法)
對爭議的意義
爭議先擱著、仍未獲統一
增訂年度
民國107年(隨大法庭機制)

駁回提案(第二項)

發動主體
大法庭
時點界線
大法庭宣示裁定前
事由
已無統一見解之必要(常因憲判或修法)
對爭議的意義
爭議多以別的方式被解決
增訂年度
民國111年(新增第二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GVG § 132(Großer Senat — 統一裁判見解的德國原型制度,含 Vorlage 提交程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71207 增訂)

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提案庭因法律見解歧異而提案至大法庭,如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見解歧異之情形,例如提案庭事後變更見解,採取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或法律修正後,已無爭議,自應允許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又提案庭對具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見解是否提案至大法庭,具有裁量權,故提案庭於提案後自得裁量撤銷提案,此為法理之當然,為避免爭議,爰明文規定之,以資明確。

(1110531 修正)

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   大法庭宣示裁定前,若所涉法律爭議已無統一見解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駁回提案。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僅規定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撤銷提案。惟大法庭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定前,非無可能發生所涉及之法律爭議,適經憲法法庭判決統一,或經立法機關修正公布相關法律,致原法律爭議已無由大法庭宣示裁定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以因應實務運作之需求。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撤銷名詞
  • 宣示名詞
  • 駁回名詞
(10712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提案庭因法律見解歧異而提案至大法庭,如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見解歧異之情形,例如提案庭事後變更見解,採取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或法律修正後,已無爭議,自應允許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又提案庭對具有原則重要性之法律見解是否提案至大法庭,具有裁量權,故提案庭於提案後自得裁量撤銷提案,此為法理之當然,為避免爭議,爰明文規定之,以資明確。

(1110531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僅規定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撤銷提案。惟大法庭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定前,非無可能發生所涉及之法律爭議,適經憲法法庭判決統一,或經立法機關修正公布相關法律,致原法律爭議已無由大法庭宣示裁定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以因應實務運作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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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51-5 條規定:「提案庭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因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大法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5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5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