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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5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2.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
  3.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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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11人合議(避免大法庭成員人數過多,影響合議之效率)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II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9人擔任。 III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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