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5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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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規定大法庭由11位法官合議:提案庭指定1人、票選庭員9人、審判長1人,統一最高法院法律見解。
Q · 大法庭由幾個法官組成?怎麼選出來的?
11人合議:提案庭指定1人、票選9人、審判長1人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民事與刑事大法庭各以法官11人合議裁判法律爭議。其中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保留個案專業),票選之民事庭或刑事庭法官9人(保證同儕代表性),再由最高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擔任審判長。每庭票選庭員至少應有1人,奇數設計避免評議平手。
白話解讀
整套決定『法律該怎麼解釋』的引擎,在2019年7月被換掉了。2019年7月以前,台灣最高法院遇到不同庭對同一個法律問題見解不同時,是用一套叫做『判例』和『決議』的不透明機制處理的。沒有公開辯論,沒有看得到的決定過程。現在這套東西被換掉了,換成『大法庭』制度。這條規定大法庭怎麼組成:11個法官合議,提案的那一庭派1人(通常是最熟悉案情的受命法官),其他9人從最高法院民事庭或刑事庭法官中票選出來,最高法院院長或他指定的庭長當審判長。為什麼這對你有意義?因為大法庭做出的裁定,會綁住所有後續類似案件。一個案情和你類似的案子被送進大法庭,那個結果就是你案子的命運走向。
法律定性
大法庭組成規定,指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所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合議結構:各以法官11人組成,由提案庭指定1人、票選庭員9人及擔任審判長之院長或指定庭長構成,專責裁判具歧異或原則重要性的法律爭議,是統一最高法院法律見解的制度核心。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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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法庭跟憲法法庭差在哪?
兩個完全不同的機關。憲法法庭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處理憲法解釋和違憲審查。大法庭是最高法院內部的合議機制,由最高法院法官組成,處理一般法律見解的統一。憲法法庭的對象是『這條法律違憲嗎』;大法庭的對象是『這條法律該怎麼解釋』。內行人提示:律師在引用裁判時要分清楚,引錯了會被對造抓出來打。
Q2我能不能聲請我的案子要送大法庭?
當事人不能直接聲請大法庭。大法庭是由最高法院的提案庭(也就是承審你案件的那一庭)主動提交的(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之4)。但你的律師可以在書狀裡論述『本案存在法律爭議,與其他庭見解不同,應交大法庭裁定』,讓提案庭考慮。內行人提示:是否提交大法庭由法院決定,但律師的論述會影響法院的判斷。
Q3大法庭裁定出來以後,下級法院一定要照辦嗎?
是。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明文規定大法庭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實務上下級法院也會跟隨這個見解。這是大法庭裁定跟一般最高法院判決最大的差別:一般判決只拘束該案,大法庭裁定的見解則成為日後類似案件的解釋標準。內行人提示:找最新大法庭裁定,已是律師寫狀子前的標準動作。
Q4大法庭由幾個法官組成?
11人合議。提案庭指定1人、票選之民事庭或刑事庭法官9人、最高法院院長或指定庭長任審判長1人。
Q5大法庭是什麼?做什麼用?
最高法院為統一法律見解所設的11人合議審判組織,2019年取代舊判例與決議制度,裁判歧異或具原則重要性的法律爭議。
Q6什麼是提案庭指定庭員?
承審原案件的最高法院某庭(提案庭)指定其中1名法官進入大法庭,保留對個案事實的深入掌握。
Q7票選庭員是什麼意思?
由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互相票選產生的9名大法庭成員,每庭至少1人,代表同儕共識。
Q8案子怎麼被送進大法庭?
由提案庭評議後認見解與先前裁判歧異或具原則重要性,經徵詢程序後裁定提交(第51條之2、之3、之4)。
Q9大法庭怎麼做出裁定?
11人合議、應行言詞辯論(第51條之8),再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作成(第51條之9)。
Q10怎麼查到最新的大法庭裁定?
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或最高法院網站,以爭點關鍵字搜尋民事或刑事大法庭裁定。
Q11律師怎麼運用大法庭裁定打官司?
在上訴或答辯書狀引用最新大法庭見解,並論述本案具歧異或原則重要性,促請提案庭考慮提交。
Q12大法庭 vs 憲法法庭差在哪?
大法庭由最高法院法官組成、統一一般法律見解;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做違憲審查。對象一個是『怎麼解釋』、一個是『違不違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大法庭 | 舊判例決議制度 | 憲法法庭 |
|---|---|---|---|
| 組成機關 |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法官11人 | 最高法院內部選編,過程不公開 | 司法院大法官15人 |
| 處理對象 | 一般法律見解之統一 | 法律見解之統一 | 違憲審查與憲法解釋 |
| 程序公開性 | 應行言詞辯論,過程公開 | 無公開辯論、無可見決定過程 | 公開審理、言詞辯論 |
| 拘束力 | 對提案庭提交案件有拘束力 | 事實上拘束下級法院 | 對各機關及人民有拘束力 |
| 施行/廢止 | 2019年7月4日施行 | 2019年7月隨修法廢止 | 2022年1月4日施行 |
大法庭
- 組成機關
-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法官11人
- 處理對象
- 一般法律見解之統一
- 程序公開性
- 應行言詞辯論,過程公開
- 拘束力
- 對提案庭提交案件有拘束力
- 施行/廢止
- 2019年7月4日施行
舊判例決議制度
- 組成機關
- 最高法院內部選編,過程不公開
- 處理對象
- 法律見解之統一
- 程序公開性
- 無公開辯論、無可見決定過程
- 拘束力
- 事實上拘束下級法院
- 施行/廢止
- 2019年7月隨修法廢止
憲法法庭
- 組成機關
- 司法院大法官15人
- 處理對象
- 違憲審查與憲法解釋
- 程序公開性
- 公開審理、言詞辯論
- 拘束力
- 對各機關及人民有拘束力
- 施行/廢止
- 2022年1月4日施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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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1071207 增訂)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且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採合議審判。考量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分設之庭數,且為避免大法庭成員人數過多,影響合議之效率,爰於第一項規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均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另明定由並任法官之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依其辦理事務類型,分別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三、為使大法庭審理法律爭議,得迅速掌握其中重要法律爭點,以促進審判效率,爰於第二項規定提案庭應指定庭員一人,為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當然成員。提案庭指定庭員時,允宜優先指定提交案件之受命法官。又為廣納意見,復明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其他成員,分別由該院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中經票選之法官九人擔任。 四、大法庭作成裁判,即代表最高法院統一之法律見解,為使各庭之意見得以交流,宜使庭員盡可能來自不同庭。爰於第三項規定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且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以利各法官對於大法庭裁判之法律爭議所持見解,得藉由所屬庭獲選之大法庭庭員,傳達予大法庭成員參考。惟基於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各庭參與大法庭之成員於大法庭評議時,仍應本於直接參與大法庭裁判過程所形成之法律確信為之,不受原所屬庭多數見解之拘束,蓋大法庭係以裁判法律爭議統一終審法律見解為任務之法定裁判機關,僅直接參與大法庭裁判之合議庭成員,方能決定大法庭之裁判結果。故各庭進入大法庭之成員數縱非一致,亦不生欠缺代表性之問題,併予指明。
(1110531 修正)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大法庭票選庭員係由最高法院全體法官票選產生,具有正當代表性,且大法庭除審判長外,每一位庭員參與審理之職權、地位及功能均完全相同,尚無限制兼任庭長人數占比之必要,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有關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之規定。
- 裁判名詞
- 民事庭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採合議審判。考量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分設之庭數,且為避免大法庭成員人數過多,影響合議之效率,爰於第一項規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均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另明定由並任法官之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依其辦理事務類型,分別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三、為使大法庭審理法律爭議,得迅速掌握其中重要法律爭點,以促進審判效率,爰於第二項規定提案庭應指定庭員一人,為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當然成員。提案庭指定庭員時,允宜優先指定提交案件之受命法官。又為廣納意見,復明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其他成員,分別由該院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中經票選之法官九人擔任。 四、大法庭作成裁判,即代表最高法院統一之法律見解,為使各庭之意見得以交流,宜使庭員盡可能來自不同庭。爰於第三項規定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且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以利各法官對於大法庭裁判之法律爭議所持見解,得藉由所屬庭獲選之大法庭庭員,傳達予大法庭成員參考。惟基於法官獨立審判原則,各庭參與大法庭之成員於大法庭評議時,仍應本於直接參與大法庭裁判過程所形成之法律確信為之,不受原所屬庭多數見解之拘束,蓋大法庭係以裁判法律爭議統一終審法律見解為任務之法定裁判機關,僅直接參與大法庭裁判之合議庭成員,方能決定大法庭之裁判結果。故各庭進入大法庭之成員數縱非一致,亦不生欠缺代表性之問題,併予指明。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大法庭票選庭員係由最高法院全體法官票選產生,具有正當代表性,且大法庭除審判長外,每一位庭員參與審理之職權、地位及功能均完全相同,尚無限制兼任庭長人數占比之必要,爰刪除原條文第三項有關兼任庭長者不得逾總人數二分之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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