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51-6 條
- 1.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 2.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
- 3.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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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規定大法庭由11位法官合議:提案庭指定1人、票選庭員9人、審判長1人,統一最高法院法律見解。
Q · 大法庭由幾個法官組成?怎麼選出來的?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民事與刑事大法庭各以法官11人合議裁判法律爭議。其中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保留個案專業),票選之民事庭或刑事庭法官9人(保證同儕代表性),再由最高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擔任審判長。每庭票選庭員至少應有1人,奇數設計避免評議平手。
白話解讀
整套決定『法律該怎麼解釋』的引擎,在2019年7月被換掉了。2019年7月以前,台灣最高法院遇到不同庭對同一個法律問題見解不同時,是用一套叫做『判例』和『決議』的不透明機制處理的。沒有公開辯論,沒有看得到的決定過程。現在這套東西被換掉了,換成『大法庭』制度。這條規定大法庭怎麼組成:11個法官合議,提案的那一庭派1人(通常是最熟悉案情的受命法官),其他9人從最高法院民事庭或刑事庭法官中票選出來,最高法院院長或他指定的庭長當審判長。為什麼這對你有意義?因為大法庭做出的裁定,會綁住所有後續類似案件。一個案情和你類似的案子被送進大法庭,那個結果就是你案子的命運走向。
法律定性
大法庭組成規定,指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6所定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合議結構:各以法官11人組成,由提案庭指定1人、票選庭員9人及擔任審判長之院長或指定庭長構成,專責裁判具歧異或原則重要性的法律爭議,是統一最高法院法律見解的制度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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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法庭跟憲法法庭差在哪?▾
兩個完全不同的機關。憲法法庭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處理憲法解釋和違憲審查。大法庭是最高法院內部的合議機制,由最高法院法官組成,處理一般法律見解的統一。憲法法庭的對象是『這條法律違憲嗎』;大法庭的對象是『這條法律該怎麼解釋』。內行人提示:律師在引用裁判時要分清楚,引錯了會被對造抓出來打。
Q2我能不能聲請我的案子要送大法庭?▾
當事人不能直接聲請大法庭。大法庭是由最高法院的提案庭(也就是承審你案件的那一庭)主動提交的(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2、之4)。但你的律師可以在書狀裡論述『本案存在法律爭議,與其他庭見解不同,應交大法庭裁定』,讓提案庭考慮。內行人提示:是否提交大法庭由法院決定,但律師的論述會影響法院的判斷。
Q3大法庭裁定出來以後,下級法院一定要照辦嗎?▾
是。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0明文規定大法庭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實務上下級法院也會跟隨這個見解。這是大法庭裁定跟一般最高法院判決最大的差別:一般判決只拘束該案,大法庭裁定的見解則成為日後類似案件的解釋標準。內行人提示:找最新大法庭裁定,已是律師寫狀子前的標準動作。
Q4大法庭由幾個法官組成?▾
11人合議。提案庭指定1人、票選之民事庭或刑事庭法官9人、最高法院院長或指定庭長任審判長1人。
Q5大法庭是什麼?做什麼用?▾
最高法院為統一法律見解所設的11人合議審判組織,2019年取代舊判例與決議制度,裁判歧異或具原則重要性的法律爭議。
Q6什麼是提案庭指定庭員?▾
承審原案件的最高法院某庭(提案庭)指定其中1名法官進入大法庭,保留對個案事實的深入掌握。
Q7票選庭員是什麼意思?▾
由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互相票選產生的9名大法庭成員,每庭至少1人,代表同儕共識。
Q8案子怎麼被送進大法庭?▾
由提案庭評議後認見解與先前裁判歧異或具原則重要性,經徵詢程序後裁定提交(第51條之2、之3、之4)。
Q9大法庭怎麼做出裁定?▾
11人合議、應行言詞辯論(第51條之8),再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作成(第51條之9)。
Q10怎麼查到最新的大法庭裁定?▾
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或最高法院網站,以爭點關鍵字搜尋民事或刑事大法庭裁定。
Q11律師怎麼運用大法庭裁定打官司?▾
在上訴或答辯書狀引用最新大法庭見解,並論述本案具歧異或原則重要性,促請提案庭考慮提交。
Q12大法庭 vs 憲法法庭差在哪?▾
大法庭由最高法院法官組成、統一一般法律見解;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做違憲審查。對象一個是『怎麼解釋』、一個是『違不違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大法庭 | 舊判例決議制度 | 憲法法庭 |
|---|---|---|---|
| 組成機關 |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法官11人 | 最高法院內部選編,過程不公開 | 司法院大法官15人 |
| 處理對象 | 一般法律見解之統一 | 法律見解之統一 | 違憲審查與憲法解釋 |
| 程序公開性 | 應行言詞辯論,過程公開 | 無公開辯論、無可見決定過程 | 公開審理、言詞辯論 |
| 拘束力 | 對提案庭提交案件有拘束力 | 事實上拘束下級法院 | 對各機關及人民有拘束力 |
| 施行/廢止 | 2019年7月4日施行 | 2019年7月隨修法廢止 | 2022年1月4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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