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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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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票選庭員之人選、遞補人選,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分別自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方式選舉產生。
  2. 2.院長或其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並以大法庭庭員中資深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
  3. 3.前條第二項提案庭指定之庭員出缺、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提案庭另行指定庭員出任。
  4. 4.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中之法律爭議,遇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因改選而更易時,仍由原審理該法律爭議之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繼續審理至終結止;其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亦按該法律爭議提交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時之預定遞補人選遞補之。
  5. 5.大法庭法官曾參與提案庭提交案件再審前之裁判者,如其於大法庭之裁判迴避,將致其原所屬庭無大法庭成員時,無庸迴避。
  6. 6.大法庭法官迴避之聲請,由大法庭以合議裁定之。
  7. 7.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其遞補人選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遞補或指定出任;遞補任期至該聲請迴避事件裁判之日為止。
  8. 8.院長、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或大法庭庭員出缺者,遞補人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9. 9.有事故不能擔任大法庭審判長或庭員者,其遞補人選之任期或指定出任人選執行大法庭職務之期間,至該事故終結之日為止。但原任期所餘未滿三個月者,其遞補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大法庭審判長與票選庭員任期均為二年,票選庭員由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無記名投票選出,出缺時由預定遞補人選自動上場。

Q · 大法庭法官是長官指派的嗎?

不是,是法官投票選出,任期兩年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7,大法庭的票選庭員由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以無記名投票選出,任期二年;審判長由院長指定。庭員出缺或有事故時,由票選時就預定好的遞補人選自動上場。本條建立的是同儕治理而非長官指派的制度。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的大法庭法官,不是長官指派的,是法官自己投票選出來的。任期兩年。這條規定的不只是時間,更是一套同儕治理的機制。票選的庭員由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的法官,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全體法官中選出來。當審判長或庭員出缺或有事故時,由事先準備好的遞補人選遞補。最值得注意的是迴避規則:如果一個大法庭法官曾經參與過該案再審前的裁判(也就是他已經對這個案子有過判斷),原則上他要迴避。但如果他迴避會導致他原所屬庭在大法庭裡完全沒有代表,他可以不用迴避。這是組織代表性和個人公正性之間的精巧折衷。當事人想要對某位大法庭法官聲請迴避,是由大法庭以合議裁定,被聲請的法官不能參與這個裁定。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7為大法庭組織運作的程序性規範,規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判長與票選庭員之二年任期、無記名投票選任方式、出缺與有事故時之遞補機制、改選時繫屬案件之續審原則,以及法官迴避之例外(迴避將致原所屬庭無代表時無庸迴避)與迴避聲請之合議裁定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如果我覺得大法庭某位法官不適合審我的案,可以要求他換人嗎?

可以聲請迴避,但程序複雜。本條第6項規定,大法庭法官迴避之聲請,由大法庭以合議裁定,被聲請迴避的法官不能參與裁定。律師會檢查他是否曾參與該案再審前的裁判、與當事人或對造有無特殊關係。若有正當事由,遞補人選會自動上場。內行人提示:聲請迴避要有具體事由,不能只憑感覺,否則會被駁回。

Q2大法庭改選時我案子還沒裁定,會不會被擱置?

不會。本條第4項明確規定,大法庭審理中之法律爭議遇庭員因改選而更易時,仍由原審理該爭議的大法庭繼續審理至終結。案件不會因改選重新洗牌,原來那十一個人會把案件審到底。內行人提示:這個規則是為了保障案件審理的連貫性,避免被拖延。

Q3大法庭法官任期幾年?

審判長與票選庭員任期均為二年,每兩年由法官會議改選一次。

Q4票選庭員和指定庭員差在哪?

票選庭員由全體法官無記名投票選出、有預定遞補人選;提案庭指定的庭員出缺則由提案庭另行指定,來源與遞補方式不同。

Q5什麼是大法庭的遞補人選?

在票選當下就一併產生、按得票順序排定的後補成員,於庭員出缺或有事故時自動上場,不臨時找人。

Q6大法庭迴避例外是什麼意思?

法官縱曾參與該案再審前裁判,若迴避會導致其原所屬庭在大法庭完全無代表,依第5項他無庸迴避。

Q7怎麼聲請大法庭法官迴避?

備妥具體事由具狀向大法庭聲請,由大法庭合議裁定,被聲請的法官不參與裁定,准許後由遞補人選上場。

Q8大法庭審判長出缺由誰接?

由遞補人選遞補,並以大法庭庭員中資深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Q9遞補人選的任期怎麼算?

出缺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有事故遞補至事故終結之日,但原任期所餘未滿三個月者至原任期屆滿;因迴避遞補至該迴避事件裁判之日。

Q10改選時案件還沒判怎麼處理?

由原審理該法律爭議的大法庭繼續審理至終結,庭員出缺則按提交時的預定遞補人選遞補。

Q11大法庭迴避 vs 一般法官迴避差在哪?

一般迴避以個人公正性為準,大法庭第5項另設「維持各庭代表性」的例外,是組織需求對個人迴避的修正。

Q12出缺 vs 有事故的遞補任期差在哪?

出缺者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有事故者僅至事故終結之日,除非原任期所餘未滿三個月才補到原任期屆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所法第9条・第10条(最高裁判所大法廷の構成)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7조(대법원 전원합의체)
中國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德國GVG § 132(Großer Senat des Bundesgerichtshofs)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 art. L431-5 à L431-7(assemblée plénière / chambre mixte de la Cour de cassation)
美國28 U.S.C. § 46(c);Fed. R. App. P. 35(en banc 全院庭審,無對應之任期/票選/迴避專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1071207 增訂)

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票選庭員之人選、遞補人選,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分別自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方式選舉產生。遞補人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院長或其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並以大法庭庭員中資深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   前條第二項提案庭指定之庭員出缺、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提案庭另行指定庭員出任。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中之法律爭議,遇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因改選而更易時,仍由原審理該法律爭議之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繼續審理至終結止;其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亦按該法律爭議提交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時之預定遞補人選遞補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大法庭就法律爭議裁判,性質上屬最高法院之中間裁判,其票選庭員人選、遞補人選產生,為最高法院法官事務分配一環,依法官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由法官會議議決,且院內法官何人適於從事大法庭審判事務,同院法官知之最詳,爰於第一項規定大法庭之票選庭員人選及遞補人選,分別由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法官,自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中以無記名之票選方式選出。並明定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票選庭員,任期均為二年;遞補人選之任期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以兼顧大法庭組織之安定及成員之適當輪替。   三、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判長之最高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如出缺或有事故無法執行大法庭職務,應由遞補人選遞補該空缺,審判長則由完成遞補後之大法庭成員中資深庭長充之,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票選之庭員出缺或有事故無法執行大法庭職務時,亦由遞補人選遞補,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四、因功能考量而自大法庭庭員中保留予提案庭指定庭員之席次,如該受指定者因出缺或有事故無法執行大法庭職務時,自應由提案庭另行指定庭員以代之,而非由票選之遞補法官遞補,爰於第三項明文規定。   五、法律爭議繫屬大法庭期間,如遇大法庭庭員因任期屆滿改選而更易,為避免該審理中之法律爭議因法官更易造成延宕,或將庭員改選與審理中法律爭議不當連結產生裁判公正性之疑慮,爰於第四項明定已繫屬大法庭審理中之法律爭議,如遇大法庭庭員因改選而更易時,仍應由原審理該法律爭議之大法庭成員繼續審理至法律爭議終結止,且審理該法律爭議之庭員出缺或有事故時之遞補,亦由該法律爭議提交大法庭時原預定之遞補人選遞補之。

(1110531 修正)

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票選庭員之人選、遞補人選,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分別自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方式選舉產生。   院長或其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並以大法庭庭員中資深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   前條第二項提案庭指定之庭員出缺、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提案庭另行指定庭員出任。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中之法律爭議,遇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因改選而更易時,仍由原審理該法律爭議之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繼續審理至終結止;其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亦按該法律爭議提交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時之預定遞補人選遞補之。   大法庭法官曾參與提案庭提交案件再審前之裁判者,如其於大法庭之裁判迴避,將致其原所屬庭無大法庭成員時,無庸迴避。   大法庭法官迴避之聲請,由大法庭以合議裁定之。   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其遞補人選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遞補或指定出任;遞補任期至該聲請迴避事件裁判之日為止。   院長、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或大法庭庭員出缺者,遞補人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有事故不能擔任大法庭審判長或庭員者,其遞補人選之任期或指定出任人選執行大法庭職務之期間,至該事故終結之日為止。但原任期所餘未滿三個月者,其遞補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一、有關大法庭庭員遞補人選之任期,區分出缺及有事故不能擔任大法庭庭員之態樣,增訂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爰配合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三、於大法庭審理中,若曾參與提案庭提交事件再審前裁判之法官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十一準用相關訴訟法之迴避規定,恐將導致其原所屬庭庭員因具同一迴避事由而無法依前三項規定產生遞補或指定出任人選,而與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六第三項之規定產生衝突,爰參考法官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新增第五項,明定大法庭法官曾參與提案庭提交案件再審前之裁判者,如其於大法庭之審理期間迴避,將致其原所屬庭無大法庭成員時,無庸迴避。至大法庭成員因個人事由所生依法應迴避事由,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十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自不待言。   四、新增第六項,明定大法庭法官迴避之聲請,由大法庭以合議裁定之,以維法院組織上之衡平。   五、為求公允,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應參與前項之裁定,屬不能擔任大法庭庭員之事故,惟考量此事故之存續期間,取決於前項迴避裁定之准駁,有其個案性,爰新增第七項,明定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其遞補人選應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分別遞補或由提案庭另行指定庭員出任,任期至該聲請迴避事件裁判之日為止。換言之,前項迴避聲請如經裁定駁回,被聲請迴避法官不能擔任大法庭庭員之事故即告終結,自得繼續執行大法庭職務;若前項迴避聲請經裁定准許,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能擔任大法庭庭員之事故仍存在,就大法庭審理中之法律爭議,應續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遞補或指定出任大法庭庭員。   六、增訂第八項,明定院長、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或大法庭庭員出缺者,遞補人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七、考量有事故不能擔任大法庭審判長或庭員者,其事故或屬個案或暫時性質,例如第六項所定被聲請迴避之聲請經裁定准許,僅於該應迴避之個案不能執行大法庭職務;又如大法庭庭員有請假之需,僅不克參與當日之大法庭審理程序等情,倘其遞補人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或經提案庭另行指定出任之人選,執行大法庭職務期間延續至個案審理終結,顯有失衡平,爰增訂第九項,明定有事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或大法庭庭員者,其遞補人選之任期或指定出任人選執行大法庭職務之期間,至該事故終結之日為止。但原任期所餘未滿三個月者,其遞補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1071207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大法庭就法律爭議裁判,性質上屬最高法院之中間裁判,其票選庭員人選、遞補人選產生,為最高法院法官事務分配一環,依法官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由法官會議議決,且院內法官何人適於從事大法庭審判事務,同院法官知之最詳,爰於第一項規定大法庭之票選庭員人選及遞補人選,分別由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法官,自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中以無記名之票選方式選出。並明定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票選庭員,任期均為二年;遞補人選之任期則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以兼顧大法庭組織之安定及成員之適當輪替。   三、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判長之最高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庭長,如出缺或有事故無法執行大法庭職務,應由遞補人選遞補該空缺,審判長則由完成遞補後之大法庭成員中資深庭長充之,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票選之庭員出缺或有事故無法執行大法庭職務時,亦由遞補人選遞補,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四、因功能考量而自大法庭庭員中保留予提案庭指定庭員之席次,如該受指定者因出缺或有事故無法執行大法庭職務時,自應由提案庭另行指定庭員以代之,而非由票選之遞補法官遞補,爰於第三項明文規定。   五、法律爭議繫屬大法庭期間,如遇大法庭庭員因任期屆滿改選而更易,為避免該審理中之法律爭議因法官更易造成延宕,或將庭員改選與審理中法律爭議不當連結產生裁判公正性之疑慮,爰於第四項明定已繫屬大法庭審理中之法律爭議,如遇大法庭庭員因改選而更易時,仍應由原審理該法律爭議之大法庭成員繼續審理至法律爭議終結止,且審理該法律爭議之庭員出缺或有事故時之遞補,亦由該法律爭議提交大法庭時原預定之遞補人選遞補之。

(1110531 修正)

一、有關大法庭庭員遞補人選之任期,區分出缺及有事故不能擔任大法庭庭員之態樣,增訂第八項、第九項規定,爰配合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三、於大法庭審理中,若曾參與提案庭提交事件再審前裁判之法官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十一準用相關訴訟法之迴避規定,恐將導致其原所屬庭庭員因具同一迴避事由而無法依前三項規定產生遞補或指定出任人選,而與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六第三項之規定產生衝突,爰參考法官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規定,新增第五項,明定大法庭法官曾參與提案庭提交案件再審前之裁判者,如其於大法庭之審理期間迴避,將致其原所屬庭無大法庭成員時,無庸迴避。至大法庭成員因個人事由所生依法應迴避事由,依本法第五十一條之十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自不待言。   四、新增第六項,明定大法庭法官迴避之聲請,由大法庭以合議裁定之,以維法院組織上之衡平。   五、為求公允,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應參與前項之裁定,屬不能擔任大法庭庭員之事故,惟考量此事故之存續期間,取決於前項迴避裁定之准駁,有其個案性,爰新增第七項,明定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其遞補人選應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分別遞補或由提案庭另行指定庭員出任,任期至該聲請迴避事件裁判之日為止。換言之,前項迴避聲請如經裁定駁回,被聲請迴避法官不能擔任大法庭庭員之事故即告終結,自得繼續執行大法庭職務;若前項迴避聲請經裁定准許,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能擔任大法庭庭員之事故仍存在,就大法庭審理中之法律爭議,應續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遞補或指定出任大法庭庭員。   六、增訂第八項,明定院長、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或大法庭庭員出缺者,遞補人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七、考量有事故不能擔任大法庭審判長或庭員者,其事故或屬個案或暫時性質,例如第六項所定被聲請迴避之聲請經裁定准許,僅於該應迴避之個案不能執行大法庭職務;又如大法庭庭員有請假之需,僅不克參與當日之大法庭審理程序等情,倘其遞補人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或經提案庭另行指定出任之人選,執行大法庭職務期間延續至個案審理終結,顯有失衡平,爰增訂第九項,明定有事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或大法庭庭員者,其遞補人選之任期或指定出任人選執行大法庭職務之期間,至該事故終結之日為止。但原任期所餘未滿三個月者,其遞補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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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51-7 條規定:「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票選庭員之人選、遞補人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5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5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