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法院組織法 第 51-7 條

  1. 1.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票選庭員之人選、遞補人選,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分別自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方式選舉產生。
  2. 2.院長或其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並以大法庭庭員中資深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
  3. 3.前條第二項提案庭指定之庭員出缺、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提案庭另行指定庭員出任。
  4. 4.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中之法律爭議,遇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因改選而更易時,仍由原審理該法律爭議之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繼續審理至終結止;其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亦按該法律爭議提交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時之預定遞補人選遞補之。
  5. 5.大法庭法官曾參與提案庭提交案件再審前之裁判者,如其於大法庭之裁判迴避,將致其原所屬庭無大法庭成員時,無庸迴避。
  6. 6.大法庭法官迴避之聲請,由大法庭以合議裁定之。
  7. 7.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其遞補人選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遞補或指定出任;遞補任期至該聲請迴避事件裁判之日為止。
  8. 8.院長、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或大法庭庭員出缺者,遞補人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9. 9.有事故不能擔任大法庭審判長或庭員者,其遞補人選之任期或指定出任人選執行大法庭職務之期間,至該事故終結之日為止。但原任期所餘未滿三個月者,其遞補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大法庭審判長與票選庭員任期均為二年,票選庭員由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無記名投票選出,出缺時由預定遞補人選自動上場。

Q · 大法庭法官是長官指派的嗎?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7,大法庭的票選庭員由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以無記名投票選出,任期二年;審判長由院長指定。庭員出缺或有事故時,由票選時就預定好的遞補人選自動上場。本條建立的是同儕治理而非長官指派的制度。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的大法庭法官,不是長官指派的,是法官自己投票選出來的。任期兩年。這條規定的不只是時間,更是一套同儕治理的機制。票選的庭員由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的法官,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全體法官中選出來。當審判長或庭員出缺或有事故時,由事先準備好的遞補人選遞補。最值得注意的是迴避規則:如果一個大法庭法官曾經參與過該案再審前的裁判(也就是他已經對這個案子有過判斷),原則上他要迴避。但如果他迴避會導致他原所屬庭在大法庭裡完全沒有代表,他可以不用迴避。這是組織代表性和個人公正性之間的精巧折衷。當事人想要對某位大法庭法官聲請迴避,是由大法庭以合議裁定,被聲請的法官不能參與這個裁定。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7為大法庭組織運作的程序性規範,規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判長與票選庭員之二年任期、無記名投票選任方式、出缺與有事故時之遞補機制、改選時繫屬案件之續審原則,以及法官迴避之例外(迴避將致原所屬庭無代表時無庸迴避)與迴避聲請之合議裁定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如果我覺得大法庭某位法官不適合審我的案,可以要求他換人嗎?

可以聲請迴避,但程序複雜。本條第6項規定,大法庭法官迴避之聲請,由大法庭以合議裁定,被聲請迴避的法官不能參與裁定。律師會檢查他是否曾參與該案再審前的裁判、與當事人或對造有無特殊關係。若有正當事由,遞補人選會自動上場。內行人提示:聲請迴避要有具體事由,不能只憑感覺,否則會被駁回。

Q2大法庭改選時我案子還沒裁定,會不會被擱置?

不會。本條第4項明確規定,大法庭審理中之法律爭議遇庭員因改選而更易時,仍由原審理該爭議的大法庭繼續審理至終結。案件不會因改選重新洗牌,原來那十一個人會把案件審到底。內行人提示:這個規則是為了保障案件審理的連貫性,避免被拖延。

Q3大法庭法官任期幾年?

審判長與票選庭員任期均為二年,每兩年由法官會議改選一次。

Q4票選庭員和指定庭員差在哪?

票選庭員由全體法官無記名投票選出、有預定遞補人選;提案庭指定的庭員出缺則由提案庭另行指定,來源與遞補方式不同。

Q5什麼是大法庭的遞補人選?

在票選當下就一併產生、按得票順序排定的後補成員,於庭員出缺或有事故時自動上場,不臨時找人。

Q6大法庭迴避例外是什麼意思?

法官縱曾參與該案再審前裁判,若迴避會導致其原所屬庭在大法庭完全無代表,依第5項他無庸迴避。

Q7怎麼聲請大法庭法官迴避?

備妥具體事由具狀向大法庭聲請,由大法庭合議裁定,被聲請的法官不參與裁定,准許後由遞補人選上場。

Q8大法庭審判長出缺由誰接?

由遞補人選遞補,並以大法庭庭員中資深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Q9遞補人選的任期怎麼算?

出缺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有事故遞補至事故終結之日,但原任期所餘未滿三個月者至原任期屆滿;因迴避遞補至該迴避事件裁判之日。

Q10改選時案件還沒判怎麼處理?

由原審理該法律爭議的大法庭繼續審理至終結,庭員出缺則按提交時的預定遞補人選遞補。

Q11大法庭迴避 vs 一般法官迴避差在哪?

一般迴避以個人公正性為準,大法庭第5項另設「維持各庭代表性」的例外,是組織需求對個人迴避的修正。

Q12出缺 vs 有事故的遞補任期差在哪?

出缺者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有事故者僅至事故終結之日,除非原任期所餘未滿三個月才補到原任期屆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裁判所法第9条・第10条(最高裁判所大法廷の構成)
🇰🇷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7조(대법원 전원합의체)
🇨🇳 中國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 德國GVG § 132(Großer Senat des Bundesgerichtshofs)
🇫🇷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 art. L431-5 à L431-7(assemblée plénière / chambre mixte de la Cour de cassation)
🇺🇸 美國28 U.S.C. § 46(c);Fed. R. App. P. 35(en banc 全院庭審,無對應之任期/票選/迴避專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6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