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51-7 條
- 1.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票選庭員之人選、遞補人選,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分別自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且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之方式選舉產生。
- 2.院長或其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並以大法庭庭員中資深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票選之大法庭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前項遞補人選遞補之。
- 3.前條第二項提案庭指定之庭員出缺、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由提案庭另行指定庭員出任。
- 4.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中之法律爭議,遇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因改選而更易時,仍由原審理該法律爭議之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繼續審理至終結止;其庭員出缺或有事故不能擔任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庭員時,亦按該法律爭議提交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時之預定遞補人選遞補之。
- 5.大法庭法官曾參與提案庭提交案件再審前之裁判者,如其於大法庭之裁判迴避,將致其原所屬庭無大法庭成員時,無庸迴避。
- 6.大法庭法官迴避之聲請,由大法庭以合議裁定之。
- 7.前項裁定,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其遞補人選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遞補或指定出任;遞補任期至該聲請迴避事件裁判之日為止。
- 8.院長、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或大法庭庭員出缺者,遞補人選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9.有事故不能擔任大法庭審判長或庭員者,其遞補人選之任期或指定出任人選執行大法庭職務之期間,至該事故終結之日為止。但原任期所餘未滿三個月者,其遞補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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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大法庭審判長與票選庭員任期均為二年,票選庭員由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無記名投票選出,出缺時由預定遞補人選自動上場。
Q · 大法庭法官是長官指派的嗎?
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7,大法庭的票選庭員由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全體法官以無記名投票選出,任期二年;審判長由院長指定。庭員出缺或有事故時,由票選時就預定好的遞補人選自動上場。本條建立的是同儕治理而非長官指派的制度。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的大法庭法官,不是長官指派的,是法官自己投票選出來的。任期兩年。這條規定的不只是時間,更是一套同儕治理的機制。票選的庭員由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的法官,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全體法官中選出來。當審判長或庭員出缺或有事故時,由事先準備好的遞補人選遞補。最值得注意的是迴避規則:如果一個大法庭法官曾經參與過該案再審前的裁判(也就是他已經對這個案子有過判斷),原則上他要迴避。但如果他迴避會導致他原所屬庭在大法庭裡完全沒有代表,他可以不用迴避。這是組織代表性和個人公正性之間的精巧折衷。當事人想要對某位大法庭法官聲請迴避,是由大法庭以合議裁定,被聲請的法官不能參與這個裁定。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7為大法庭組織運作的程序性規範,規定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判長與票選庭員之二年任期、無記名投票選任方式、出缺與有事故時之遞補機制、改選時繫屬案件之續審原則,以及法官迴避之例外(迴避將致原所屬庭無代表時無庸迴避)與迴避聲請之合議裁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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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如果我覺得大法庭某位法官不適合審我的案,可以要求他換人嗎?▾
可以聲請迴避,但程序複雜。本條第6項規定,大法庭法官迴避之聲請,由大法庭以合議裁定,被聲請迴避的法官不能參與裁定。律師會檢查他是否曾參與該案再審前的裁判、與當事人或對造有無特殊關係。若有正當事由,遞補人選會自動上場。內行人提示:聲請迴避要有具體事由,不能只憑感覺,否則會被駁回。
Q2大法庭改選時我案子還沒裁定,會不會被擱置?▾
不會。本條第4項明確規定,大法庭審理中之法律爭議遇庭員因改選而更易時,仍由原審理該爭議的大法庭繼續審理至終結。案件不會因改選重新洗牌,原來那十一個人會把案件審到底。內行人提示:這個規則是為了保障案件審理的連貫性,避免被拖延。
Q3大法庭法官任期幾年?▾
審判長與票選庭員任期均為二年,每兩年由法官會議改選一次。
Q4票選庭員和指定庭員差在哪?▾
票選庭員由全體法官無記名投票選出、有預定遞補人選;提案庭指定的庭員出缺則由提案庭另行指定,來源與遞補方式不同。
Q5什麼是大法庭的遞補人選?▾
在票選當下就一併產生、按得票順序排定的後補成員,於庭員出缺或有事故時自動上場,不臨時找人。
Q6大法庭迴避例外是什麼意思?▾
法官縱曾參與該案再審前裁判,若迴避會導致其原所屬庭在大法庭完全無代表,依第5項他無庸迴避。
Q7怎麼聲請大法庭法官迴避?▾
備妥具體事由具狀向大法庭聲請,由大法庭合議裁定,被聲請的法官不參與裁定,准許後由遞補人選上場。
Q8大法庭審判長出缺由誰接?▾
由遞補人選遞補,並以大法庭庭員中資深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者以其他資深庭員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Q9遞補人選的任期怎麼算?▾
出缺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有事故遞補至事故終結之日,但原任期所餘未滿三個月者至原任期屆滿;因迴避遞補至該迴避事件裁判之日。
Q10改選時案件還沒判怎麼處理?▾
由原審理該法律爭議的大法庭繼續審理至終結,庭員出缺則按提交時的預定遞補人選遞補。
Q11大法庭迴避 vs 一般法官迴避差在哪?▾
一般迴避以個人公正性為準,大法庭第5項另設「維持各庭代表性」的例外,是組織需求對個人迴避的修正。
Q12出缺 vs 有事故的遞補任期差在哪?▾
出缺者遞補至原任期屆滿;有事故者僅至事故終結之日,除非原任期所餘未滿三個月才補到原任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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