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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5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
  2. 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辯護人為之。於民事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刑事案件被告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
  3. 第一項之辯論期日,民事事件被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由他造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兩造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辯論。刑事案件被告之辯護人、自訴代理人中一造或兩造未到場者,亦同。
  4.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5. 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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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 II 前項辯論,「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強制律師代理或辯護,以強化並完備當事人之程序地位及公正審判)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於民事事件委任訴訟代理人,準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刑事案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行言詞辯論。 III 第一項之辯論期日,民事事件「🌞被上訴人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或「🌞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未到場」者,由他造之訴訟代理人陳述後為裁定;「兩造之訴訟代理人均未到場」者,得不行辯論。刑事案件被告之辯護人、自訴代理人中一造或兩造未到場者,亦同。 💇立法理由: 避免大法庭裁判程序不當拖延 IV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立法理由: 高度專業性、重要性及公益性,為期法學理論與實務結合,以促使大法庭能善用學術研究之成果,並使學術研究有受實務檢證之機會 V 前項陳述意見之人,應「揭露」下列資訊: 一、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與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有分工或合作關係。 二、相關專業意見或資料之準備或提出,是否受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金錢報酬或資助及其金額或價值。 三、其他提供金錢報酬或資助者之身分及其金額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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