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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5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 一、所涉及之法令。 二、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之具體內容。 三、該歧異見解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見解對於裁判結果之影響。 四、聲請人所持法律見解。
  2. 前項聲請,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辯護人為之。但民事事件之聲請人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情形,不在此限。
  3.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受理第一項之聲請,認為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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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民事庭、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實務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受理案件之民事庭、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 一、所涉及之法令。 二、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之具體內容。 三、該歧異見解或具有原則重要性見解對於裁判結果之影響。 四、聲請人所持法律見解。 II 前項聲請,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但民事事件之聲請人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情形,不在此限。 III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受理第一項之聲請,認為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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