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
根據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5-10 條規定,大法庭的裁定對於提案庭所提交的事件具有拘束力。這意味著一旦大法庭作出裁定,提案庭在處理相關事件時必須依循大法庭的見解。舉例而言,如果大法庭裁定某項法律條文的解釋方式,提案庭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就必須遵照這一解釋方式。
大法庭之裁定,對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有拘束力。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大法庭係就提案之法律爭議作成裁定,提交事件仍由提案庭審理,但大法庭之裁定係就提交事件之法律爭議所為之中間裁定,對於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應有拘束效力。爰明定提案庭就提交事件,應以大法庭所採之法律見解為基礎,進行本案終局裁判。
一、本條新增。 二、大法庭係就提案之法律爭議作成裁定,提交事件仍由提案庭審理,但大法庭之裁定係就提交事件之法律爭議所為之中間裁定,對於提案庭提交之事件應有拘束效力。爰明定提案庭就提交事件,應以大法庭所採之法律見解為基礎,進行本案終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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